当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建立用工关系后,用人单位应当按照约定好的工资计算方式,按时为劳动者发放工资。但有些劳动者可能会发现,每个月自己拿到工资的日期是不一样的,用人单位是否可以这样发放工资呢?发放工资的周期和时间到底应该怎么算呢?假如自己选择离职,能不能要求用人单位在自己离职当天结算工资呢?
工资发放的周期
《劳动法》第五十条规定: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
劳动法中只提及了工资应当按月支付给劳动者,目前大部分用人单位是在下个月支付上个月的工资,比如5月的工资在6月支付,这样是可以的。但5月的工资如果拖到7月甚至更晚才发,这样就属于违反劳动法了,员工是可以要求用人单位尽快给自己发工资的。
工资发放的时间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七条规定工资必须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的日期支付。如遇节假日或休息日,则应提前在最近的工作日支付。工资至少每月支付一次,实行周、日、小时工资制的可按周、日、小时支付工资。
《劳动法》和《工资支付暂行规定》中,对于发工资的准确日期是没有规定的,一般来说是根据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中约定的时间来发放工资。但部分地区的《工资支付条例》中对于支付周期是有规定的,比如深圳市的规定是不得超过支付周期7天。如果周期是每月底,就是次月7日前发放;如果周期是每月20日,就是27日前发放。
离职后工资什么时候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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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九条规定,劳动关系双方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应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一次付清劳动者工资。很多人在离职时,会希望用人单位在自己离职当天把工资和自己结清,但大多数情况下会被用人单位拒绝,用人单位的这一做法是不符合规定的。但如果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解除劳动合同之前,就已经协商好了剩余工资的发放日期,也可以根据协商的时间进行发放。
虽然说《劳动法》和《工资支付暂行规定》对于工资发放的日期没有明确规定,但却规定的发放的周期是每月最少发一次,发放的时间要在一定的范围之内。当劳动者选择离职时,用人单位需要在解除劳动合同的同时一次付清工资。假如劳动者发现用人单位没有按规定发放工资,可以直接要求用人单位遵守规定来发放工资,也可以申请劳动仲裁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