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末位淘汰制”是源于西方企业中的一项管理制度,发明创始人是美国GE公司(即美国通用电气公司)的前CEO杰克·韦尔奇。这种管理模式,通常是指用人单位根据其企业战略和具体目标,结合各个职位的实际情况,设定一定的考核指标,并以此指标为标准对员工进行考核,根据考核的结果对得分靠后的员工进行淘汰、辞退的绩效管理制度。华为、阿里巴巴等公司都曾用过此制度,但这项制度逐渐暴露出很多弊端,慢慢被国外的企业所抛弃。但在一些小型公司,还是按照末尾淘汰制开除员工,那么这么做是否合法呢?
末位≠不能胜任工作
用人单位采取“末位淘汰”绩效管理制度后,往往将绩效考核中排名末位的员工认定为“不能胜任工作”,并套用《劳动合同法》中规定的“不胜任工作”条款,与该员工解除劳动合同。但在企业经营发展的过程中,员工工作绩效受到市场变化、疫情突发、政策调整等多方面因素影响,用人单位绩效考核中排名末位的员工并不一定就不能胜任工作,二者不能直接划等号。如果企业拿不出员工无法胜任工作的证据,以及没有按照法定程序解除劳动合同,就是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企业需要承担法律责任。
不符合开除条件
用人单位采取末位淘汰制辞退员工的做法,实质上是用人单位与员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用人单位与员工解除劳动合同,必须符合法定的条件、遵循法定的程序,不允许用人单位自行在法律规定以外创设解除条件,而“末位淘汰制”并不在《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用人单位可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定条件之列。因此,用人单位以“末位淘汰”为由解除劳动合同缺乏法律依据,应承担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律风险。
员工不能胜任工作也不能随意开除
当员工在末位淘汰机制下处于“末尾”,同时亦达到了“不能胜任工作”的程度时,用人单位可以对员工进行单方面培训。培训的目的是在于使不能胜任工作的员工重新适应工作岗位,因此,用人单位所采取的培训措施必须有助于弥补员工所欠缺的职务技能。同时,对于考核下的末位淘汰者,用人单位可根据员工的身体状况、技能水平等因素合理调整其岗位,不可随意开除员工。
综上,用人单位以“末位淘汰”为由解除劳动合同缺乏法律依据,应承担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律风险。末位不等于不能胜任工作,即便是末位员工,企业也应当安排相应培训,并不能随意开除。这下你明白了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