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
今年8月,《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作出了修正, 国家提倡适龄婚育、优生优育。一对夫妻可以生育三个子女。这样的政策对中国大家庭来说是挽救发展大计的好政策,对于普通老百姓的小家庭来说,尤其对职场妈妈来说,挑战和机遇恐怕不能并存了。
一、怀孕、生育是辞退女员工的理由吗?
1、辞退员工的正当理由有:未通过试用期考核未能成功转正的;严重违反单位规章制度的;严重失职,且给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同时在两家及以上单位任职,且造成严重影响,又拒不改正的;以欺诈、胁迫等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变更劳动合同使劳动合同无效的;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2、如果劳动者在工作中出现了这6种过失性的行为,那么单位可以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且无需支付经济赔偿金或补偿金。这些情形中,怀孕、生育并不能作为单位辞退员工的正当理由。
二、法律是怎么保护职场女性的?
1、《劳动合同法》明确规定,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并且规定了用人单位不得以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为理由解除劳动关系,甚至经济性裁员这样的理由也是不合法的。
2、《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有相关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相应地,《妇女权益保障法》中是这样规定的,任何单位不得因结婚、怀孕、产假、哺乳等情形,降低女职工的工资,辞退女职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但女职工要求终止劳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的除外。
3、当劳动合同期满之日恰好处于孕期、产期、哺乳期的,法律规定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不是孕期结束那天,也不是产期最后一天,而是劳动合同应当顺延至婴幼儿年满一周岁时,用人单位才有权以合同期满为由终止劳动关系,并且应依法支付相应的经济补偿金。
三、带薪产检可以吗?带薪哺乳可以吗?
1、整个孕期需要经历10~13次产检的职场妈妈,产检加上排队耗费的时间少则1个钟头,多则半天一天,对此单位需要容忍吗?《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有提到,怀孕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所需时间计入劳动时间。也就是说工作日产检一般不需要请假,只要是在产检的合理时间内就可以实现带薪产检。
2、带薪哺乳也是如此,用人单位应当在每天的劳动时间内为哺乳期女职工安排1小时哺乳时间;女职工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1个婴儿每天增加1小时哺乳时间。
四、到底有多少天的孕产假?
1、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可知,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有15天产假;满4个月流产的,享42天产假。
2、用人单位违反此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按照受侵害女职工每人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标准计算,处以罚款。
五、产假期间工资怎么算?
1、生育津贴,职场妈妈产假期间有权领取生育津贴,对已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职场妈妈本人产假前工资的标准由用人单位支付。生育津贴同样适用于流产的情形。
2、工资结算:无论用人单位是否解除与女员工的劳动关系,均应支付产假工资至其产假结束。先确定该员工的月工资,月工资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假设月工资为6000元,则产假期间的工资=6000元×12个月÷365天×98天产假减去员工自行承担部分的社保。月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可主张支付其差额部分。
六、在家待产或在产假期间莫名被开除如何维权?
1、孕妈妈在家待产或在产假期间,收到单位寄来的解除劳动合同决定书和离职工作交接单,可以拒收,对于单位这种无理由的辞退行为也不需要配合交接工作。如果不小心签收也进行了交接,在没有签署主动离职文件的前提下,还可以补救。
2、女职工可主张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维权途经是至单位所在辖区的劳动监察部门投诉举报。如果女职工不想继续在本单位工作,交接完工作后,一年内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书面仲裁申请,仲裁申请书中应提出要求单位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怀孕期间工资差额、产假工资、生育津贴等仲裁请求。对仲裁裁决结果不满意的还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
3、关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双倍赔偿金,用人单位违反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双倍赔偿金在实务中一般按照双倍的月工资来结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