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论是企业还是员工个人,了解工伤的相关法律知识,对于工伤保险、解决工伤争议、获取工伤赔偿以及工伤复发后劳动能力的鉴定,都是大有裨益的。今天针对工伤复发后,能否重新劳动能力鉴定的问题跟大家聊一下。
什么是工伤复发?
所谓工伤复发,是指在工作期间出的工伤事故人员经治疗后,伤病情已稳定或相对稳定一段时间后,又在原工伤部位(伤口)出现与原工伤致病因素有关的活动性病灶和明显体征。复发疾患需与原工伤部位有医学上的必然联系或相一致性方可确认。如因工负伤致股骨头、颈骨骨折,经治疗后骨折愈合,但若干月后原工伤部位出现缺血、坏死等。
对于通过一般的医疗诊断,能够明确认定是工伤复发或能够明确排除工伤复发情形的,不再需要进行工伤复发确认。只有在争议较大时,可提请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予以确认。
劳动能力鉴定
工伤认定完毕,经治疗终结或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工伤职工还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劳动能力鉴定是指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的等级鉴定。劳动能力鉴定是职工享受相关社保待遇的重要依据,是防范风险的重要环节。
劳动功能障碍分为十个伤残等级,一级最重,十级最轻。生活自理障碍分为三个等级:部分不能自理,大部分不能自理和完全不能自理。劳动能力鉴定申请人可以是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其直系亲属,申请人之间不分先后顺序。受理机构是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鉴定时应当提供工伤认定决定和工伤医疗的有关材料。
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应当在60日内作出,申请人不服的,可以在 15日内向省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再次申请,省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鉴定结论为最终结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作出1年后,伤残情况发生变化的,还可申请劳动能力复查鉴定。
劳动能力复查鉴定
《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自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作出之日起1年后,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所在单位或者经办机构认为伤残情况发生变化的,可以申请劳动能力复查鉴定。其中需要提供以下材料:
(1)提供当时工伤的相关材料:劳动部门发放的工伤证、工伤鉴定表、批准工伤退休的登记表等。
(2)未曾经过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的工伤退休人员,填写《职工因工致残旧伤复发程度鉴定审批表》,由职工本人填写受伤时间、受伤经过及治疗情况,一式两份。
(3)企业保险科组织医院专家认定,依据历史上受伤的部位,认定旧伤是否治愈、是否复发。
对于工伤职工个人来说,当用人单位拒绝或怠于提出工伤复发鉴定申请时,应直接自行提出。否则,过了1年的时效,即便是工伤复发,也不能得到认定,丧失了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总之,在工伤复发后,是可以申请劳动能力复查鉴定的,需要注意的是鉴定有规定的时间,大家不要错过时间,越早越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