寒假期间校外培训机构管理的通知,要求不准开展“超纲教学”“提前教学”“强化应试”等违背教育规律的培训;不准开展结束时间晚于晚8点30分的培训活动;不准留书面作业;不准一次性收取时间跨度超过3个月的费用等。
校外培训机构培训行为“十要”:
一、要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
二、要坚持依法办学;
三、要遵循教育规律和青少年成长发展规律;
四、要切实保障师生切身利益和人身安全;
五、要根据办学项目和办学规模配齐专兼职教师;
六、要按照审批机关核定的业务范围开展培训;
七、要按照规定将培训地点、班次、内容、招生对象、进度、上课时间、任课教师等向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并向社会公示;
八、要认真履行服务承诺;
九、要规范收费管理;
十、要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校外培训机构培训行为“十不准”:
一、不准在取得办学许可证和营业执照(民办非企业登记证、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前开展培训;
二、不准聘请中小学在职教师参与或变相参与培训活动;
三、不准开展“超纲教学”“提前教学”“强化应试”等违背教育规律的培训;
四、不准以任何形式组织举办中小学生学科类等级考试、竞赛及进行排名;
五、不准开展结束时间晚于20:30的培训活动;
六、不准留书面作业;
七、不准一次性收取时间跨度超过3个月的费用;
八、不准举办、受托举办或变相举办与招生入学挂钩的培训测试活动;
九、不准明示或暗示培训结果将与中小学招生入学挂钩;
十、不准进行虚假宣传和对培训效果作出明示或者暗示的保证性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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