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和企业之间是一种双向选择的关系,既然已经签署合同,那么在解除合同的时候,也应该按照法律规定去执行。在什么样的情况下,企业辞退员工需要协商?在什么样的情况下,企业要求员工离职,员工就必须接受呢?下文作出了详细的整理,不妨先了解一下吧。
不必离职的情形
“N+1”倍经济补偿,是指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裁员时给予员工的经济补偿。大部分公司提出给予劳动者“N+1”倍经济补偿而后解除劳动合同,其实都是披着辞退、优化的外衣,实际上并没有正当理由,所以这种情况下的底层逻辑其实是与员工协商解除劳动合同,也就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的情形: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因此,既然是协商解除,如果你对企业给出的“N+1”倍经济补偿比较满意,那么可以接受补偿、签署协议并离职,当然也可以提出其他补偿要求,或者不接受补偿不离职。
必须离职的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是对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双向保护,因此,也存在用人单位有正当理由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或裁员的情形。下面列出了三种常见情况:
1、如果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律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员工必须离职。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4)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5)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6)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2、如果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律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用人单位只需要提前1个月通知劳动者,但大多数用人单位的做法是给1个月的工资当做待通知金解除劳动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2)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3)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3、如果用人单位确实满足经济性裁员条件,那么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的情形,将裁减人员方案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之后,被裁减的劳动者也不得不接受离职拿补偿的安排。
以上是关于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提出“N+1”倍经济补偿,劳动者是否需要离职的答案。相信看过以上内容,大家就能够明白,在什么情况下自己可以不接受公司的离职要求,希望大家都能通过法律保护好自己的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