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门行政长官_任职条件产生办法行使职权现任历任行政长官

澳门行政长官_任职条件产生办法行使职权现任历任行政长官

基本信息编辑

外文名

The Chief Executive of Macau Special Administrative Region

别名

澳门特首

中文名

澳门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

其他信息

任期

5年

官邸

澳门礼宾府

首任特首

何厚铧

现任特首

贺一诚

澳门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编辑

澳门最高行政长官和澳门的最高代表

澳门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英语:the Chief Executive of Macau Special Administrative Region;葡萄牙语:Chefe do Executivo da Região Administrativa Especial de Macau),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的最高行政长官和澳门特别行政区的最高代表。澳门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任期5年,可连任一次,由中央人民政府任命。

2019年12月20日上午,由国家主席习近平监誓,澳门特别行政区第五任行政长官贺一诚宣誓就职。

目录

1任职条件2产生办法3行使职权

4现任行政长官5历任行政长官

任职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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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门行政长官_任职条件产生办法行使职权现任历任行政长官

选举现场

澳门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简称澳门特首,英语:the Chief Executive of Macau Special Administrative Region;葡萄牙语:Chefe do Executivo da Região Administrativa Especial de Macau)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的最高行政长官和澳门特别行政区的最高代表。澳门特区行政长官由年满40周岁,在澳门通常居住连续满20年的澳门特区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国公民担任,在澳门当地通过选举或协商产生,由中央人民政府任命。行政长官任期5年,可连任一次。在任职期内不得具有外国居留权以及不得从事私人盈利活动。

澳门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短期不能履行职务时,由各司司长按各司的排列顺序临时代理其职务。

产生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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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门特区行政长官由一个具有广泛代表性的选举委员会依照《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选出,由中央人民政府任命。选举委员会委员共300人,由工商、金融界;文化、教育、专业等界;劳工、社会服务、宗教等界;立法会议员的代表、市政机构成员的代表、澳门地区全国人大代表、澳门地区全国政协委员的代表等人士组成。

不少于50名的选举委员会委员可联合提名行政长官候选人。每名委员只可提出1名候选人。选举委员会根据提名的名单,经1人1票无记名投票选出行政长官候选人。根据《行政长官选举法》的规定,澳门特区行政长官须要获得超过选委会全体委员半数选票才可以成功当选。

第一任行政长官按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澳门特别行政区第一届政府、立法会和司法机关产生办法的决定》产生。2009年及以后行政长官的产生办法如需修改,须经立法会全体议员三分之二多数通过,行政长官同意,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

澳门特区行政长官崔世安于2014年3月17日在《澳门特别行政区公报》上颁布行政命令,订定2014年6月29日为澳门特区行政长官选举委员会委员的选举日。这意味着澳门特区第四任行政长官选举的相关程序开始启动。

根据修改后的澳门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选举法》,本届行政长官选举委员会的人数由300人增至400人。这400名选举委员会委员分别由来自工商、金融界的120人;文化界、教育界、专业界、体育界的115人;劳工界、社会服务界、宗教界的115人;澳门特区立法会议员的代表、澳门特区全国人大代表和全国政协委员的代表50人组成。400名选举委员会委员中有344人将按法定程序通过选举产生。

根据澳门特区相关法律规定,自行政长官选举委员会委员选举日期公布后15日内,行政长官必须委任行政长官选举管理委员会的1名主席和4名委员。行政长官选举管理委员会主席由职级不低于中级法院法官的本地编制一名法官担任;4名委员则由具备适当资格的澳门永久居民担任,但特区政府主要官员、特区行政会委员和立法会议员除外。

此外,修改后的澳门特区《行政长官选举法》还规定,行政长官选委会委员的选举日期应早于行政长官选举日期至少60天,而行政长官选举的提名期须早于行政长官选举日30天。[1]

行使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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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领导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

二、负责执行本法(《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和依照本法适用于澳门特别行政区的其他法律;

三、签署立法会通过的法案,公布法律;签署立法会通过的财政预算案,将财政预算、决算报中央人民政府备案;

四、决定政府政策,发布行政命令;

五、制定行政法规并颁布执行;

六、提名并报请中央人民政府任命下列主要官员:各司司长、廉政专员、审计长、警察部门主要负责人和海关主要负责人;建议中央人民政府免除上述官员职务;

七、委任部分立法会议员;

八、任免行政会委员;

九、依照法定程序任免各级法院院长和法官,任免检察官;

十、依照法定程序提名并报请中央人民政府任命检察长,建议中央人民政府免除检察长的职务;

十一、依照法定程序任免公职人员;

十二、执行中央人民政府就本法规定的有关事务发出的指令;

十三、代表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处理中央授权的对外事务和其他事务;

十四、批准向立法会提出有关财政收入或支出的动议;

十五、根据国家和澳门特别行政区的安全或重大公共利益的需要,决定政府官员或其他负责政府公务的人员是否向立法会或其所属的委员会作证和提供证据;

十六、依法颁授澳门特别行政区奖章和荣誉称号;

十七、依法赦免或减轻刑事罪犯的刑罚;

十八、处理请愿、申诉事项。

澳门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短期不能履行职务时,由各司司长按各司的排列顺序临时代理其职务。

现任行政长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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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门行政长官_任职条件产生办法行使职权现任历任行政长官

贺一诚

贺一诚,2019年9月4日,国务院决定任命贺一诚为澳门特别行政区第五任行政长官。

2019年12月20日上午,由国家主席习近平监誓,澳门特别行政区第五任行政长官贺一诚宣誓就职。[2]

历任行政长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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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次

行政长官

任职期

1

何厚铧

1999年12月20日—2004年12月19日

2

何厚铧

2004年12月20日—2009年12月19日

3

崔世安

2009年12月20日—2014年12月19日

4

崔世安

2014年12月20日—2019年12月19日

5

贺一诚

2019年12月20日—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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