哺乳期续签劳动合同变更无法达成一致

哺乳期续签劳动合同变更无法达成一致

职场中,一些还在哺乳期的女职工产假结束回岗工作时,经常会遭遇公司变更劳动合同的情况。那么,公司在女职工哺乳期期间,是否可以变更劳动合同?变更劳动合同时需要注意些什么?今天我们就来了解一下。

协商一致,可变更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哺乳期的女职工协商一致的,可以变更劳动合同。法律依据如下:

《劳动法》第十七条:订立和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五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变更后的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

由此可见,在变更劳动合同方面,哺乳期女职工待遇应与普通职工一致,只要用人单位与哺乳期女职工就劳动合同变更的内容协商一致,那劳动合同变更就成立。不过,应该注意的是,在解除劳动合同方面,对待哺乳期女职工需要更加慎重,因为《劳动合同法》规定了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用人单位不得随意解除劳动合同。

哺乳期女职工的劳动权益

女职工在哺乳期期间,考虑到因生理特点造成的特殊困难,在变更劳动合同内容时,需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规定,保障其合法权益,不得随意变更:

1、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而降低其工资;

2、对哺乳未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安排夜班劳动;

3、用人单位应当在每天的劳动时间内为哺乳期女职工安排1小时哺乳时间,女职工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1个婴儿每天增加1小时哺乳时间。

同时法律规定,女职工比较多的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女职工的需要,建立女职工卫生室、孕妇休息室、哺乳室等设施,妥善解决女职工在生理卫生、哺乳方面的困难。

哺乳期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还规定了女职工在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这在变更劳动合同内容时同样需要注意。即哺乳期女职工不得从事:

1、作业场所空气中铅及其化合物、汞及其化合物、苯、镉、铍、砷、氰化物、氮氧化物、一氧化碳、二硫化碳、氯、己内酰胺、氯丁二烯、氯乙烯、环氧乙烷、苯胺、甲醛、锰、氟、溴、甲醇、有机磷化合物、有机氯化合物等有毒物质浓度超过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作业;

2、非密封源放射性物质的操作,核事故与放射事故的应急处置;

3、体力劳动强度分级标准中规定的第三级、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作业。

哺乳期续签劳动合同变更无法达成一致

综上所述,哺乳期女职工作为职工群体的一员,单位在与其变更劳动合同时,同样需要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另外,法律对哺乳期女职工有特殊保护,在变更劳动合同内容时需考虑全面,合理保障其身体健康和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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