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人常用“一部宪法,一个国家,一种命运”来说明其宪法对于国家的极端重要性。换言之,一部宪法缔造了一个国家,没有《联邦宪法》就没有今天的美利坚合众国。
美国的三权分立制度是1787 年联邦宪法的一项重要内容,是美国政治思想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所谓三权分立是指把国家权力分为立法权、行政权与司法权,三权分工、相互独立、相互制衡。
早期西方的“三权分立”
追溯源泉,古希腊的亚里士多德可谓是三权分立思想的最早倡导者,他把国家的职能分为行政、议事和审判三个方面。而后,历史学家波里比阿在此基础上提出国家的这三种职能在进行分工的同时,也要保持互相牵制以使其能够平衡发展,于是国家权力制衡的思想开始出现。
到了近代,随着资产阶级革命的爆发,社会环境的变化为三权分立学说的进一步发展和实践提供了新的土壤。在较早发生资产阶级革命的英国,洛克在十七世纪创立了资产阶级分权学说的先河。
洛克在当时提出了“立法权”、“行政权”、 “联邦权”(管理对外事务)的分立。这便是“三权分立思想的雏形,但是,与后来的“三权分立“还是有明显的差异。洛克主张的“三权分立”,其理想方案是英国的议会君主制。
在当时,洛克的这种“三权分立”学说的进步意义在于,他主张立法权能够制约国王和政府的行政权,甚至主张在国王和政府的行政权侵害人民财产时,有权推翻政府。与其相比,当今美国政府三权分立的体制与法国思想家孟德斯鸠的三权分立思想更为接近。
在18世纪,法国的思想家孟德斯鸠在《法的精神》等著作中进一步提出了“三权分立”学说,并阐述了三个权力互相牵制的重要性。他论证道,为了防止出现暴君政体,立法、行政。司法三个权力应该分别属于三个不同的机构。
其中,立法权应该委托给人民代表机关,行政权应该交给国王为首的政府机关,司法权应该由陪审法庭掌握。此外,孟德斯鸠认为,三个权力的分立必然具有互相妨碍的作用,但是在搞得好的情况下,必然能够协调运转。
于是,在这些早期的“三权分立”的学说影响下,现实社会的第一个“三权分立”的政体,即为美国独立后以1787年宪法确立的这种政治制度。
美国的三权分立确认
三权分立思想在美国得以实现,也与建国者的思想有着很大的关系。对新世界满怀憧憬的北美早期殖民者,并没有剪断他们和欧洲的联系,当声势浩大的启蒙运动深刻地影响着欧洲大陆的同时,其各种思想也在北美迅速广泛地传播开来,深深影响着美国早期的建国者们。
1787年,美国开始召开制宪会议,其中,参加会议的是资产阶级的各个阶层,他们通过聚集的财富来建立起强大的政府保护,并提出了限制民主权的要求。但是,由于南方与北方、小州与大州的集团差异造成分歧,在他们之间并没有达成有效共识。
但是,在1786 – 1787年的时候,出现了谢斯起义,资产阶级的基本利益得到威胁,使得集团间的差异缩小。此外,政府手中拥有的强大军事力量,也使得他们明白这种强大的军事力量是应付革命行动的有效保障。
于是,在谢斯起义后,他们一致认识到一个问题:目前,邦联条例下,政府不能保障财产安全,只拥有强大的中央政府才能保住阶级统治利益。最终结果以谢斯起义被镇压,资产阶级利益也达成了一定妥协。
在1787年的5月25日,制宪会议再次召开。在会议中,资产阶级精英人物抛开分歧,在出口税、选举人等方面做出了最终的妥协。于是,美国的第一部宪法,于9月17日,国会散会时制定出来了。
在艰难的辩论和妥协下,美国制宪会议终于实现了自己的目的:强化行政权力,压抑广大民众,实现了对国家权力的干预,控制住了法律屏.障。在1787年9月17日,正式履行签署手续。
三权分立的运用
1787年费城制宪会议制定的美国宪法将国家权力分为立法权、行政权和司法权三部分,分别由国会、总统以及法院行使,三权分工,相对独立。在宏观上它规定政府应由选举产生的执政官,也就是总统执政。
由总统掌管行政部门以及各行政机构,总统完全独立于国会这一立法部门,不必对国会负责,这两大部分还要加上以最高法院为首的司法部门。每一部门都有各自的权力范围,制约着另外两大部门的权力。
其实,三权分立机制在美国的确立是一个逐渐形成的过程,1787年宪法的制定算是一个标志事件,然而其却并没有完成这一过程。在实际运作中,国会掌握立法权,他不受总统的干预,只对选民负责,独立制定法律,且能行使对总统的复选权及弹劾权等。
而作为行政权行使人的总统同样也是只对选民负责,由选民选举产生,国会非经审判定罪不得罢免总统。最后一项的司法权由联邦最高法院以及国会随时下令设立的低级法院来行使,最高法院有司法审查权,最高法院的法官是终身任职。
然而在宪法制定之初的联邦最高法院却受到百般限制,虽然宪法在制定时为了保障其正常运行也采取了一些措施,但最高法院并没有发挥其作为权力三极之一的应有的作用。在成立日期上,联邦最高法院和其他部门相比较晚,并且其工作地点极其简陋。
相对于此,国会和总统在美国成立之初在国家的发展过程中都发挥了重要的作用,美国宪法制定的三权分立原则并没用在其最初的实践中得以体现和实践,其所倡导的国家三权分立机制中的司法权并没有发挥其应有的作用。
至于司法权,一直到著名的马伯里诉麦迪逊案发生之后,联邦最高法院大法官马歇尔才根据宪法的精神争取到了最使行政和立法部门头痛的司法审查权,从而完成了“一次伟大的篡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