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转学,须由学生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持确需转学的相关证明材料(如户口迁移证明、身份证明、家长工作调动证明、居住证、附纳税证明的工商营业执照、附劳动保险证明的劳动合同等)、转学申请、学生档案,到就近有空余学位的学校联系,经转入学校审查同意并报主管教育行政部门确认后,到转出学校和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办理转出手续。 由外省(市、区)转入我市的高中学生,除交验上述材料外,还需提交原就读学校出具的《普通高中学生综合素质评价》或《成长记录》档案、学生已经获得的学分清单,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出具的学业成绩证明,由转入学校办理接收手续并报市级教育行政部门确认。由我市转出到外省(市、区),按照外省学籍管理要求,学校和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提供有关证明材料。
义务教育阶段学生转学实行相关学校、县区教育行政部门二级管理。义务教育阶段学生转学流程一般为:拟转入学校同意→拟转入学校主管教育行政部门确认→转出学校同意→转出学校主管教育行政部门确认。转入我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就读的学生原则上由服务片区学校接收。学校接收有困难的,由县区教育行政部门统筹安排。
普通高中学生转学实行相关学校、县区教育行政部门、市级教育行政部门三级管理。普通高中学生转学流程一般为:拟转入学校同意→拟转入县区教育行政部门同意→转出学校同意→转出县区教育行政部门同意→转出地市级教育行政部门确认→拟转入地市级教育行政部门确认。本着公平、公正的原则,普通高中学生原则上应在教学水平相当的同类学校之间申请转学。
转学原则上应在学期结束前或开学后10个工作日内办理,其他时间一般不予转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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