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军区(卫戍区、警备区)负责组织实施所在城市的警备工作,担负警备任务的军分区(警备区)负责组织实施本区域的警备工作,对外称警备司令部。省军区(卫戍区、警备区)首长、担负警备任务的军分区(警备区)首长,兼任警备司令部首长,对警备工作负领导责任。
职责
警备司令部履行下列职责:
(一)贯彻执行警备工作法规制度,组织落实上级关于警备工作的指示和要求;
(二)掌握警备工作情况,分析警备工作形势,部署安排警备工作;
(三)组织实施对外出军人、军车的检查纠察,按照规定职权查处假冒军人、假冒军车和假冒军队单位,制止和纠正损害军队形象的行为,维护外出军人合法权益;
(四)指导驻军单位开展外出军人、军车遵纪守法方面的宣传教育;
(五)协调有关部门处理涉及警备工作的有关事项,协助地方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军车交通事故和纠纷;
(六)组织实施临时警戒勤务;
(七)明确驻军季节换装的时间和要求;
(八)领导警备纠察分队,管理警备临时看管场所,组织警备纠察分队勤务训练;
(九)根据警备执勤任务需要,决定警备工作人员携带武器、警备器材;
(十)上级赋予的其他职责。[1]
工作制度
一、警备司令部应当建立警备值班制度。警备值班员履行下列职责:
(一)接受上级的命令、指示和驻军单位以及警备纠察分队的请示、报告;
(二)传达上级机关和首长的命令、指示,并检查执行情况;
(三)掌握警备执勤情况,将当日警备工作情况报告首长,重大问题随时报告;
(四)接待与警备工作有关的来访人员,受理有关通报、举报、求助事宜;
(五)填写值班日记;
(六)承办与警备工作有关的其他事务。
警备值班可以与司令部值班合一,警备值班电话应当向驻军单位和社会公布。
二、警备司令部通常每半年召开1次驻军单位联席会议,传达上级指示,通报情况,布置任务,研究工作,听取意见和建议;每年召开1次军队和地方有关部门联席会议,通报情况,研究解决有关问题。必要时,可以随时召开驻军单位联席会议或者军队和地方有关部门联席会议。
三、警备司令部应当每半年向上级报告1次警备工作情况。区域内发生军人严重违法违纪行为、重大军车交通事故或者其他重大问题,应当随时报告,必要时可以越级报告。
警备司令部应当每月向驻军单位通报1次警备工作情况,遇有重大或者特殊情况应当随时通报。驻军单位应当及时反馈对违法违纪军人、军车的处理结果。
四、警备司令部应当对值班、执行警备勤务情况进行登记统计,填写《警备工作登记统计本》,健全警备工作业务档案。
五、警备司令部应当对警备纠察分队执行警备勤务情况进行检查,每月不少于1次。
警备司令部之间对需要异地核查的问题,可以相互委托,代为查询。受委托的警备司令部应当认真核查并及时反馈情况。
六、警备司令部应当根据警备工作需要,收集掌握报刊、广播、影视、广告、网络等媒体反映的涉军信息,对属于警备工作范围内的违法违纪问题线索及时进行查证。[1]
警备工作
原则
警备工作必须贯彻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军队条令条例,坚持依法治军、从严治军,遵循下列基本原则:
(一)依法办事,严格管理;
(二)教育为主,惩戒为辅;
(三)检查监督与服务保障相结合;
(四)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区负责,密切协同。
主要任务
(一)维护军容风纪;
(二)维护军车运行秩序和交通安全;
(三)按照规定职权查处假冒军人、假冒军车和假冒军队单位;
(四)维护军队形象和外出军人合法权益;
(五)执行临时警戒勤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