绞刑,又称问绞[1],是指一种以绞绳勒紧犯人的颈部使其窒息死亡的方法。绞刑原有缔式绞首、悬垂式绞首和吊形绞首等方式。后因这几种方式受刑人痛苦不堪,于是改为踏板式[4]。其中绞刑的行刑工具里,中国古代主要靠人力,西方国家主要靠绞刑架或绞刑台。[5]
绞刑作为一种古老而残酷的死刑执行方式,它起源于波斯帝国并经历了漫长的演变过程。在中国是高官皇族的特享,后来成为对平民和社会最低阶层执行的死刑方式,而贵族则通常保留斩首刑。随着社会进步和人道主义价值观的兴起,对绞刑的合理性产生了质疑,逐渐受到废除或限制。[6][2]中国绞刑的出现,可追溯至氏族公社时期,其后,春秋、战国、秦、汉、魏晋各时期,只有史书有相关记载,但没有相关法律条文,直到北魏时期,绞刑开始正式记载到法律中。[5]19世纪是绞刑技术的最后一次大进步时期,许多国家逐步取缔绞刑,采用更为人道的死刑执行方式。[2][7]仍有一些国家在现代仍然使用绞刑,例如緬甸、沙特阿拉伯、约旦、新加坡、印度、巴基斯坦等。[8]在新中国成立后,中国废除了绞刑这种死刑方式,改为枪决作为罪犯的死刑方式。[5]
历史上有许多被处以绞刑的人,如中国共产党创始人之一的李大钊于1927年被反动军阀的特别法庭判处死刑,当天被执行绞刑,他在绞刑台上坚定从容地就义,年仅38岁。[9][10]此外还有伊拉克前总统萨达姆·侯赛因及其部分相关人员、日本甲级战犯东条英机等。[2][11][3]
历史溯源
中国视角
在中国古代,绞刑的出现可追溯至氏族公社时期,其后,春秋、战国、秦、汉、魏晋各时期,只有史书有相关记载,但没有相关法律条文,直到北魏时期,绞刑开始正式记载到法律中。[5]绞刑是由高官皇族特权的死刑方式,他们出于对尊严和尸体完整的考虑,通常会选择自缢赐死或绞刑处决,避免了斩首可能导致的身首异处的惨状。[6]在古代社会,违反特定制度会导致判处绞刑。例如,在唐代,根据唐律规定,告发祖父母、父母的人会被判处绞刑,但告发谋叛以上的罪和应缘坐的罪的人则不适用此处罚。此外,唐律还规定,部曲奴婢告发主人,除告谋反逆叛罪外,一律处以绞刑。到了明朝时期,盗窃行为也成为判处绞刑的罪行。明代法律奉行“重典治国”的思想,对窃盗行为处罚更加严厉。《大明律·贼盗》规定,若偷盗物品价值达到一百二十贯以上,将会视具体情节决定是否判处绞刑。[12]
全球视角
绞刑是一种古老而残酷的死刑执行方式,随着时间的推移,经历了漫长的演变过程。[6]2500年前,当时波斯帝国的一个皇帝首次决定对重刑犯使用这种刑罚。[2]与中国古代的尊贵用法相反,西方国家对绞刑持更加残酷和侮辱性的态度。随着时间推移,绞刑逐渐成为对平民和社会最低阶层执行的死刑手段,而对贵族则保留了斩首刑。这种不公平的现象表现在欧洲各地,被戏称为“斧头向贵族,绞索向平民”的权力格言。[6]随着社会的进步和对人道主义价值观的认识,绞刑的合理性受到质疑,越来越多的人开始意识到绞刑的残忍性和痛苦程度,尤其是采用“慢绞”的实行方式,这种方法下绞刑的绳索规格不合适于犯人的脖颈尺寸,导致执行时间延长,让犯人在极度痛苦中度过几分钟甚至更久的呼吸困难和缺氧状态。[6]在中世纪,大部分绞刑案例与政治叛变和军事冲突有密切关联。[13]举例来说,在英国,对于犯有叛国罪的人,常常采用绞刑、剖腹以及分尸的极刑来处决。这种极刑在中世纪时期非常普遍,但到了1814年,这种残酷的处罚方式被废除了。[7]随着全球人权观念的普及和改革浪潮的兴起,绞刑逐渐受到废除或限制。[6]
绞刑类型
绞刑是一种古代的死刑执行方式,分为两种:缢死和勒死。缢死又称吊死,是指用绳索将犯人的脖子吊在半空中使其死亡的方法,有时也称为“投寰”。勒死则是指用绳索勒住犯人的脖子使其死亡的方法。对于缢死,通常是将犯人绑在一个支架上,然后用绳套套住他们的脖子,两边有执行刑罚的人,通过转动木棍使绳套越来越紧,最终使犯人窒息而死。[12]
受刑台
行刑方式
标准吊
执行标准吊刑的过程中,执行者会让被处决者突然坠下,距离地面一般在1.22到1.83米之间。这种方式被认为比短吊更为“人道”,因为它能更快速有效地拉断被处决者的脖颈,使其立刻失去知觉。但标准吊刑的缺点是有时会将被处决者的脖子扯断。[14]
长吊
和标准吊刑对比,被处决者向下坠落的高度通常是固定的,没有考虑到被处决者的体重差异。但在长吊行刑中,坠落的高度需要提前计算,并根据被处决者的体重来确定预留的绳索长度,这就是所谓的“断颈距离”。通过精确计算断颈距离,长吊行刑可以更有效地拉断被处决者的脖颈,使其立刻失去知觉,从而提高行刑的效率和人道性。[14]
短吊
在19世纪50年代之前,短吊是一种相对普遍的死刑执行方式。在这种方式下,行刑人会将绳索的一端套在被处决者的脖颈上,然后将另一端系在畜力车或其他设施上。接着,犯人会被畜力车或其他设施拖行,直到脖颈断裂而死。[14]
悬吊
悬吊与短吊类似,但其区别在于悬吊的绞架是可活动的,绳索可以将被处决者拉升起来,悬挂于空中。这种死刑执行方式仍然被伊朗所采用。[14]
“蹭板式”
蹭板式指的是由于缔式绞首、悬锤式纹首和吊型绞首方式,后因上述方式死速甚缓,受刑人痛苦不堪,遂改为蹭板式。执行时,先将受刑人的双手绑在身后,然后用一根直径约一寸粗的绳子系在他们的脖子上。接着,移走蹭板,让受刑人从脚下的洞口坠落,依靠自身的体重和力量,使他们的颈骨折断并最终窒息致死。[15]
废除绞刑
绞刑技术的最后一次大进步发生在19世纪,当时绞刑台都要根据绞绳长度和悬空距离进行精确设计。[2]一些国家在逐步取缔绞刑,并采用更为人道的死刑执行方式。1936年,美国最后一次公开绞刑吸引了超过20000人前来围观。[7]现在仍有一些国家在现代仍然使用绞刑,比如緬甸、沙特阿拉伯、约旦、新加坡、印度、巴基斯坦等国家。[8]
影响
在中国古代,绞刑适用对象是为有身份的人犯所适用,根源是维护特权阶层统治利益,而西方由原初的惩罚性为主转为惩罚和尊重、保护人权并重。其中绞刑的过程而言,中国古代在乎结果,而非过程,因此不重规范程序,而西方国家则有专门的施行规范与专业人员。[5]但随着时间的推移,社会观念逐渐演变,人们开始更加关注人道主义和人权,对绞刑的残酷性和不人道性产生质疑。绞刑逐渐被视为一种不合理的死刑方式,转向更为人道的死刑执行方式。[6]
受刑人
萨达姆·侯赛因
2006年12月30日,伊拉克前总统萨达姆·侯赛因被绞刑处死。2007年1月15日凌晨,其同母异父兄弟、伊前情报部门负责人巴尔赞也被送上绞架,与他一起被行刑的还有前革命法庭首席法官阿瓦德·哈米德·班达尔。[2]在执行绞刑时,刽子手将绳索套在受刑者的脖子上,通过机关撤去受刑人脚下的活板门,受刑人从活板门中跌下去,跌下去的距离一般要大于受刑人的身高。然后绞绳开始收紧,这样绞绳的力量便可以折断受刑者的脖子,肢体就会立即瘫痪,从而受刑人失去知觉。[2]
萨达姆接受绞刑的录像
东条英机
东条英机生于1884年,是第二次世界大战期间的甲级战犯,也是入侵中国并发动战争的主犯之一。1945年9月11日,中国盟军总参谋部刚刚下令逮捕东条,就收到了东条在家中自杀未遂的消息[3],1948年12月23日,东条英机在巢鸭监狱被执行绞刑,终年65岁。[11][3]
李大钊
中国共产党的创始人之一的李大钊,[16]于1927年4月28日上午,经过“特别法庭”公开宣判李大钊等20名革命者死刑。当天下午,李大钊等20人被分坐6辆囚车,由荷枪实弹的士兵押解到位于西交民巷的京师看守所。[9]
在行刑现场,一个庞大的绞刑架耸立着。李大钊身着棉袍,镇定自若地站在敌人的镜头前,留下了他生命中最后一张照片。他从容地看了看风中摇曳的绞索,然后第一个登上了绞刑台。在绞刑台上,李大钊作了他生命中最后一次演说:“不能因为反动派今天绞死了我,就绞死了伟大的共产主义,共产主义在中国必然得到光辉的胜利!”的的坚贞誓言。随后,李大钊坚定而从容地就义,他年仅38岁。[9][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