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何为代孕。
一般来讲,根据精子、卵子来源不同,代孕的种类包括:一、精子、卵子来源于委托方,由代理孕母怀孕分娩;二、精子来源于委托方,卵子来源于代理孕母,并由代理孕母怀孕分娩;三、卵子来源于委托方,精子来源于第三方,由代理孕母分娩怀孕;四、精子、卵子完全由第三方提供,代理孕母分娩怀孕。因此,我们认为,代孕是指不以发生性关系为前提,在先进的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辅助下,将委托人确定的受精卵植入受托女性即代孕母亲子宫中,由代孕母亲代为分娩婴儿的过程。
二、代孕行为在我国是否合法、有效。
(一)代孕行为是否合法
一直以来,代孕行为是否合法化,世界各国立法各有不同,目前为止,代孕合法化仅在部分国家被允许,譬如美国、俄罗斯,乌克兰、希腊、格鲁吉亚和加拿大等。在我国,目前法律禁止代孕。根据原卫生部于2001年颁布实施的《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办法》第三条,“严禁以任何形式买卖配子、合子和胚胎;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不得实施任何形式的代孕技术等禁止实施代孕技术”,即目前来讲,我国法律禁止实施代孕技术,对于开展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医疗机构违反该办法,实施代孕技术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3万元以下罚款,并给予有关责任人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代孕行为是否有效
代孕行为涉及的当事人为代孕委托方、代孕受托方,委托方是代孕行为的要约方,是需求方;受托方即代孕母亲,是接受代孕行为的承诺方,是实施方。委托方与受托方在自愿、平等的基础上,约定由受托方代为委托方进行怀孕分娩,双方就代孕事宜达成合意,因此,代孕行为实质是一种商业行为,其本质是提供代孕服务的委托合同。该合同虽是当事人双方真实意思地表示,但是委托方将代孕方作为生育机器,将代孕婴儿作为商品进行交易,有违公序良俗、社会公德,与《民法典》中的基本原则相违背,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代孕行为应属无效。
在司法实践中,因代孕行为引发的纠纷也不在少数,通过查询中国裁判文书网发现,资兴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湘1081民初90号民事判决书、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沪0107民初25187号民事判决书、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沪一中少民终字第56号民事判决书中对代孕行为的合法性、有效性进行认定时,法院认为目前来讲,我国对于代孕行为是禁止的,且代孕行为违背了基本的公序良俗和社会公共利益,应当无效。
综上,代孕行为虽在有些国家合法,但是在我国代孕行为是禁止的,且在司法实践中,代孕行为因违背公序良俗、社会公德,与我国民法典的基本原则相违背,被认定为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