霸王餐顾名思义就是吃了餐不给钱的意思,霸王餐并非必须是霸道行为:吃完开溜,悄悄走人、逃跑等,只要吃完不给钱的都算吃霸王餐。这种现象实践中并不鲜见,吃霸王餐的行为侵犯了权利人的财产权,当属侵犯财产法益的行为,那么,吃霸王餐的行为该如何定性呢?以下分析,基于论述方便,假定男子吃霸王餐的价格已达到刑法中侵犯财产法益犯罪数额较大的要求。下面,我们一起来看一个真实案例,为避免不必要的讨论,本文隐去案发地。
【简要案情】2021年8月13日,男子刘某在小饭馆吃饭时,点了一条烤鱼及其他菜,菜很快便上齐,男子坐下来慢慢吃起来。不久,桌上的烤鱼所剩无几,其他菜也见了盘底。男子左顾右盼,趁饭馆老板上楼之机,拿起筷子做掩饰走到门口,张望无人拔腿就跑,快速逃离饭馆,成功了吃了一顿“霸王餐”。
吃霸王餐究竟涉嫌何罪?实践中可能存在争议,以下结合案例,根据刑法规定及其相关理论展开分析,敬请指正和讨论。
观点一:刘某涉嫌侵占罪
《刑法》第二百七十条 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将他人的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侵占罪是侵犯财产法益的犯罪,规定在《刑法》分则第五章中,区别于职务侵占罪。是将合法占有的他人财物非法据为已有的行为。侵占罪也称之为“变占有为所有”的犯罪,即侵占罪不改变占有关系,如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产非法据为已有;将借用的他人财物非法据为已有等,前提是基于合法原因而占有他人财物。
《刑法》第二百七十条规定了两种侵占方式,将基于合法原因占有的他人财物非法据为已有侵占罪,及将他人的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的侵占罪。本文仅讨论与本案相关的前一种侵占方式。
本案中,刘某在饭馆先吃饭后付款的情况下,以点菜并吃掉的方式占有了饭馆老板的饭菜,通过趁老板不在悄悄遛走的方式将占有的财菜,非法据为已,因此,刘某的行为符合侵占罪的犯罪构成,刘某涉嫌侵占罪。
观点二: 刘某涉嫌诈骗罪
《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诈骗罪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手段,骗取他人数额较大财物的行为。诈骗罪是将他人占有的财物,通过欺骗手段非法据为已有,因此,诈骗罪是“改变占有关系”的犯罪。
诈骗罪的基本行为模式为:行为人采取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手段对被害人实施欺骗、被害人基于被骗而陷入错误认识或维持错误认识、被害人基于错误认识而自愿交付财物于行为人或第三人、行为人取得财物、被害人遭受财产损失。
诈骗罪与盗窃罪在构成要件上有诸多相似之处,两者区别的关键在于诈骗罪中的被害人因为被骗而自愿交付财物于被害人,而盗窃罪中的被害人即使也有被骗的成份,但并不是自愿交付财物于行为人。本案中,刘某采取欺骗的方式,骗取老板饭菜或款项的行为,涉嫌诈骗罪。
观点三:刘某涉嫌盗窃罪
《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我国刑法共规定了五种盗窃罪行为方式,本案涉及普通盗窃,即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盗窃罪是采取和平手段(区别于抢劫、抢夺罪),将他人占有的财物(区别于侵占罪),非法据为已有的行为。盗窃罪也是”改变占有关系“的犯罪,即通过和平手段,改变原占有关系,建立起新的占有关系的犯罪。
司法实践中,不乏以骗的手段实施盗窃的行为,因此,在行为人采取欺骗的方式实施盗窃的情况下,极易将盗窃罪定性为诈骗罪,如“调虎离山式”盗窃、“调包式”盗窃等。本案中,刘某确实存在骗吃骗喝的行为,但刘某将老板占有饭菜或款项,非法据为已有的手段是逃跑,并不是老板自愿为刘某免单,因此,本案中,刘某的行为符合盗窃的犯罪构成,刘某涉嫌盗窃罪。
结语:通过以上分析,本文认为观点一定性错误,刘某之所有不构成侵占罪,是因为在饭馆老板为刘某结帐前,刘某所占饭菜或款项仍处于老板占有之下,刘某结请饭菜款项前并不占有该饭菜或款项,而侵占罪是变占有为所有的犯罪,因此,本案中,刘某不构成侵占罪;观点二定性错误,刘某不构成诈骗罪,是因为刘某将老板占有饭菜或款项段,非法据为已有的手段是逃跑,并不是老板自愿为刘某免单,因此,刘某的行为不符合诈骗罪的犯罪构成,刘某不构成诈骗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