压力表属于计量器具,对计量器具的强制检定源于1985年9月6日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
01 哪些压力表需要强制检定?
该法第九条第一款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对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器具,部门和企业、事业单位使用的最高计量标准器具,以及用于贸易结算、安全防护,医疗卫生、环境监测方面的列入强制检定目录的工作计量器具,实行强制检定。未按照规定申请检定或者检定不合格的,不得使用。实行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的目录和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制定。
国务院1987年4月15日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检定管理办法》和国家计量周1987年5月28日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明细目录》,都规定将用于贸易结算、安全防护、医疗卫生、环境监测的压力表实施强制检定,包括压力表、风压表和氧气表。1991年8月6日,国家技术监督局发布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实施检定的有关规定(试行)》,对压力表(含压力表、风压表和氧气表)强制检定范围做了明确的规定。
02 强制检定压力表范围:
1、用于安全防护的压力表需要强制检定。包括以下7类:
①锅炉主气缸和给水压力部位的测量;
②固定式空压机风仓及总管压力的测量;
③发电机、汽轮机油压及机车压力的测量;
④医用高压灭菌器、高压锅压力的测量;
⑤带报警装置压力的测量;
⑥密封增压容器压力的测量;
⑦有害、有毒、腐蚀性严重介质压力的测量(如:弹簧管压力表、远传压力表和电接点压力表)。
2、用于安全防护的风压表需强制检定 即矿井中巷道风压、风速的测量(如:矿用风压表、矿用风速表)。
3、用于安全防护的氧气表需强制检定。包括以下2类:①在灌装氧气瓶过程中氧气监控压力的测量;②在工艺过程中易爆、影响安全的氧气压力的测量。
4、用于医疗卫生的氧气表需强制检定。即医院输氧用浮标式氧气吸入器和供氧装置上氧气压力表的测量。由此可知,共有3种11类压力表需要强制检定,不是所有压力表都必须强制检定。由于医疗卫生氧气表在安全生产执法检查中不常见,不做讨论,只讨论用于安全防护的3种10类压力表。
03 强检压力表的检定周期
强检压力表检定周期前文确定了强检压力表的范围,这就引起本文讨论的另一个关键性问题,该怎样确定强检压力表的检定周期。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十条第二款规定:计量检定必须执行计量检定规程。国家计量检定规程由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制定。没有国家计量检定规程的,由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分别制定部门计量检定规程和地方计量检定规程,并向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备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检定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强制检定的周期,由执行强制检定的计量检定机构根据计量检定规程确定。由此可知,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并没有对压力表的检定周期给予明确的规定,需要参照相应压力表的检定规程。
在企业中,压力表(含压力表,风压表和氧气表)多为弹簧管式一般压力表。《弹簧管式一般压力表、压力真空表及真空表检定规程》(JJG 52-1999)适用范围为测量上限(0.1-100)MPa系列弾簧管式一般压力表的检定。该规程规定:压力表的检定周期一般不超过半年。
对此,笔者认为有两条需要做探讨,一是该条所指的压力表应送为法律、法规及规章中规定的需强制检定的压力表,不是指所有的压力表。二是“检定周期一般不超过半年”,应该参照《关于加强调整强制检定工作计量器具检定周期管理工作的通知》(质技监局量发(2000)182号),规程中规定的检定周期是常规条件下的最长检定周期。检定周期不能延长,但可以缩短。如果缩短检定周期,法定(含授权)计量检定机构必须经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申请,经审查批准备案后方可实施。
另外,需要说明的是,压力表的强制检定需由法定计量检定机构进行。根据《法定计量检定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威量技术监督局令第15号),如果企业取得《计量标准考核证书》,并经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授权,那么企业自身检定也是有效的。
04 非强检压力表的检定
前面讨论过用于安全防护的压力气,共3类10种,每半年至少检定一次。那么,不是用于安全防护,如一般工艺管道、容器需要监视的压灯表、循环水管道压力表,暖气管道压力表等,是否需要检定?检定的周期又该怎样确定呢?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规定:对非强制检定的计量标准器具和工作计量器具,使用单位应当自行定期检定或者送其他计量检定机构检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应当进行监督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