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信息
中文名
中国共产党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
别名
中共中央纪委、中央纪委、中纪委
中国共产党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锁定
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的检查监督机关
中国共产党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简称中共中央纪委、中央纪委或中纪委)为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的检查监督机关,担负维护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的执行情况,协助党的委员会加强党风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的主要任务,实行书记负责制。
1993年2月,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的决定,监察部与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机关合署办公,机构列入国务院序列,编制列入中共中央直属机构。国家预防腐败局列入国务院直属机构序列,在监察部加挂牌子。1993年起,地方各级监察机关与党的纪委合署办公。2018年3月,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部并入新组建的国家监察委员会。
目录
1基本情况2现任领导机构3组织机构
内设机构直属单位派驻机构
4历任书记5相关规定6举报网站
7相关报道
基本情况
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由中国共产党全国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是中国共产党最高纪律检查机关。1949年11月根据中共中央的决定设立。1955年3月中国共产党全国代表会议决定设立中央监察委员会,代替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文化大革命”开始后,党的纪律检查机关被冲垮,九大正式取消纪律检查机关。1978年12月,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决定重新设立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在中央委员会领导下进行工作。每届任期五年。
中纪委的主要任务是:维护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协助党的委员会加强党风建设,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的执行情况;对党员进行遵守纪律的教育,作出关于维护党纪的决定;检查和处理党的组织和党员违反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的比较重要或复杂的案件,决定或取消对这些案件中党员的处分;受理党员的控告和申诉等。根据工作需要,它可向中央一级党和国家机关派驻党的纪律检查组或纪律检查
1927年4月,中国共产党第五次全国代表大会设立中央监察委员会,并选举了中央监察委员会委员。这是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的前身。
1928年7月,中国共产党第六次全国代表大会通过的《中国共产党章程》,将“监察委员会”改为“审查委员会”。中国共产党第六次全国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了以刘少奇为书记的中央审查委员会。
1933年9月,中共中央作出《关于成立中央党务委员会及中央苏区省县监察委员会的决定》。1934年1月,党的六届五中全会选举产生了以李维汉为书记的中央党务委员会。
1949年10月,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决定成立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人民监察委员会。
1949年11月,中共中央作出《关于成立中央及各级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的决定》,成立了由朱德等11人组成的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
1954年9月,根据宪法和国务院组织法,政务院改为国务院,政务院人民监察委员会改为国务院监察部。钱瑛(女)任监察部部长。
1955年3月,中国共产党全国代表会议通过《关于成立党的中央和地方监察委员会的决议》,决定成立党的中央和地方监察委员会,代替各级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会议选举产生了由董必武等21人组成的中共中央监察委员会。
1956年9月,中共八届一中全会重新选举产生了(1956年11月23日中央政治局第三次会议批准)由董必武等21人组成的中共中央监察委员会。
1959年4月,因国家管理体制调整,撤销监察部。
1962年9月,中共八届十中全会通过《关于加强党的监察机关的决定》,扩大了中共中央监察委员会的名额(增至60人),调整了中共中央监察委员会领导成员。
1969年4月,中国共产党第九次全国代表大会通过的《中国共产党章程》取消了党的监察机关的条款,撤销了中央监察委员会。
1977年8月,中国共产党第十一次全国代表大会通过的《中国共产党章程》重新恢复了设置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的条款,规定各级纪委由同级党委选举产生。
1978年12月,中国共产党十一届三中全会选举产生了新的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
1982年9月,中国共产党第十二次全国代表大会通过的《中国共产党章程》规定,党的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都由同级党的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党的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在党的中央委员会领导下进行工作。党的地方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在同级党的委员会和上级纪律检查委员会的双重领导下进行工作。中国共产党第十二次全国代表大会选举了由陈云等132人组成的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
1986年12月,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决定设立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部。1987年7月,监察部正式挂牌办公。
1986年12月3日,《人民日报》刊发设立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部的消息。
1987年10月,中国共产党第十三次全国代表大会选举了由乔石等69人组成的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
1987年11月2日,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第一次全体会议在北京人民大会堂举行。
1992年10月,中国共产党第十四次全国代表大会选举了由尉健行等108人组成的中共中央纪律检査委员会。
1992年10月19日,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举行第一次全体会议。
1993年1月,党中央、国务院决定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与监察部合署办公,实行一套工作机构、两个机关名称,履行党的纪律检查和政府行政监察两项职能。
1997年9月,中国共产党第十五次全国代表大会选举了由尉健行等115人组成的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
2002年11月,中国共产党第十六次全国代表大会选举了由吴官正等121人组成的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
2007年10月,中国共产党第十七次全国代表大会选举了由贺国强等127人组成的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
2012年11月,中国共产党第十八次全国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了由王岐山等130人组成的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
2017年10月,中国共产党第十九次全国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了由赵乐际等133人组成的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
2018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部并入新组建的国家监察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预防腐败局并入国家监察委员会。不再保留监察部、国家预防腐败局。
2018年3月2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监察委员会在北京揭牌。
2022年10月22日,中国共产党第二十次全国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了由李希等133人组成的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7]
现任领导机构
书 记
李希
副书记
刘金国 张升民 肖培 喻红秋(女) 傅奎 孙新阳 刘学新 张福海
常务委员会委员(按姓氏笔画为序排列)
王晓萍(女) 王爱文 王鸿津 刘金国 刘学新 许罗德 孙新阳 李希 李欣然(满族) 肖培 张升民 张福海 陈国强 赵世勇 侯凯 訚柏(纳西族) 喻红秋(女) 傅奎 穆红玉(女)[9]
委员(按姓氏笔画为序排列)
于绍良 万敏 习骅 马学蒂 马森述 王林 王赋 王卫东 王双全 王立山 王兴宁 王陆进 王拥军 王建新 王承文 王晓萍(女) 王爱文 王常松 王鸿津 王裕文 王新哲 王慧敏 艾俊涛 叶民 田湘利 冯志礼 边学文 曲吉山 曲孝丽(女) 吕岩松 朱国标 任洪斌 任爱荣(女) 任鸿斌(土家族) 刘军 刘炤 刘爽 刘训言 刘军川 刘奇凡 刘昌林 刘金国 刘学新 刘美频 刘海泉 许罗德 许宪平 孙斌 孙也刚 孙怀新 孙新阳 李军 李希 李元平 李仰哲 李兆宗 李迎春 李欣然(满族) 李金英(女,回族) 李建明 杨国中 杨笑祥 杨逸铮(女) 肖培 吴清海 吴道槐 余永洪 邹天敬 冷少杰 汪洋 汪鸿雁 沈晓晖 宋依佳(女) 宋寒松 宋福龙 宋德民 迟耀云 张军(北理工) 张忠 张敏(女) 张骥 张巍 张义全 张天宝 张升民 张际文 张荣顺 张爱华 张福海 张曙光 陆俊华 陈健 陈国猛 陈国强 陈剑飞 陈辐宽 林国耀 杭元祥 郑庆东 房灵敏 赵世勇 胡瑜海 侯凯 侯淅珉 施克辉 姜新军 娄纯泗 秦斌 莫永成 夏红民 高飞(苗族) 高波 郭文奇 訚柏(纳西族) 涂更新 黄良波 龚堂华 崔鹏 韩宪锋 喻红秋(女) 程东方 程立峰 傅奎 傅明先 腊翊凡 蒲宇飞 廖西元 廖建宇 缪文江 樊大志 滕佳材 穆红玉(女) 魏山忠[7]
组织机构
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由中国共产党的全国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在中共中央委员会领导下进行工作。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的任期与党的中央委员会相同,每一届为五年。
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全体会议,选举常务委员会和书记、副书记,并报党的中央委员会批准。
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组织机构包括:内设职能部门、直属单位和派驻纪检监察组。内设职能部门具体为:办公厅、组织部、宣传部、研究室、法规室、党风政风监督室、信访室、中央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案件监督管理室、第一监督检查室至第十一监督检查室、第十二审查调查室至第十六审查调查室、案件审理室、纪检监察干部监督室、国际合作局、机关事务管理局、机关党委、离退休干部局。
此外,设有9个直属单位和中央纪委国家监委派驻纪检监察组。
内设机构
办公厅:负责机关日常运转工作;筹备组织重要会议、活动;组织起草中央纪委国家监委有关文件文稿;督促检查有关工作部署的落实情况等。
组织部:负责纪检监察系统领导班子建设、干部队伍建设和组织建设的综合规划、政策研究、制度建设和业务指导;根据干部管理权限承办有关干部人事工作;组织和指导纪检监察系统干部教育培训工作等。
宣传部:负责组织协调全面从严治党、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宣传教育以及廉洁文化建设工作;归口管理机关承担宣传教育职责的单位;负责机关的新闻事务和有关网络信息工作等。
研究室:负责综合分析全面从严治党、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情况,开展政策理论及重大课题调查研究;起草重要文件文稿等。
法规室:负责提出纪检监察法规制度建设规划、计划和立法立规建议;起草、修改纪检监察法规制度;参与起草制定党和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负责纪检监察法规制度的咨询答复、解释指导、立法立规后评估、备案审查、清理、编纂等。
党风政风监督室:负责综合协调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国家法律法规等情况的监督检查;综合协调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执行、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纠正“四风”工作、整治群众身边和扶贫领域的腐败和作风问题;综合协调党内监督、问责等方面工作等。
信访室:负责受理对党的组织、党员违反党纪行为和对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职务违法、职务犯罪行为等的检举、控告;受理党员对中央纪委作出的党纪处分或者其他处理不服的申诉、监察对象对国家监委作出的涉及本人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复审申请;综合分析信访举报情况;接待群众来访,处理群众来信和电话网络举报事项等。
中央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统筹协调、指导督导、服务保障巡视工作。负责向中央巡视工作领导小组报告工作情况,传达贯彻党中央和中央巡视工作领导小组的决策和部署,并对其决定的事项进行督办;具体组织中央巡视组开展巡视工作;承担巡视巡察工作政策研究、制度建设和业务指导工作等。
案件监督管理室:负责对监督检查、审查调查工作全过程进行监督管理,履行线索管理、组织协调、监督检查、督促办理、统计分析等职责;统一受理有关单位移交的相关问题线索以及下级纪检监察机关线索处置和案件查办报告;归口管理审查调查有关协调事项;对调查措施使用进行监督管理,监督检查纪检监察机关依纪依法安全办案情况等。
第一至第十一监督检查室:主要履行依纪依法监督的职责。监督检查联系单位(地区)领导班子及中管干部遵守和执行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遵守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国家法律法规,推进全面从严治党,依法履职、秉公用权、廉洁从政从业以及道德操守等方面的情况;监督检查联系单位(地区)党委(党组)落实管党治党主体责任的情况,指导、检查、督促纪委监委(派驻、派出机构)落实纪检、监察责任,实施问责;向监察对象所在单位提出监察建议;综合分析研判问题线索,按程序提出处置意见或移交审查调查室;综合、协调、指导联系单位(地区)及其系统的纪检监察工作等。
第十二至第十六审查调查室:主要履行执纪审查和依法调查处置的职责。承办涉嫌严重违纪或者职务违法、职务犯罪问题线索的初步核实和立案审查调查,以及其他比较重要或者复杂案件的初步核实、审查调查,并提出处理建议;向监察对象所在单位提出监察建议;可以办理下一级监察机关管辖范围内的监察事项,必要时也可以办理所辖各级监察机关管辖范围内的监察事项等。
案件审理室:负责审理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直接审查调查和省(部)级党的组织、纪检监察机关报批或者备案的违反党纪和职务违法、职务犯罪案件;承办党员对中央纪委作出的党纪处分或者其他处理不服的申诉案件、监察对象对国家监委作出的涉及本人的处理决定不服的申请复审案件等。
纪检监察干部监督室:负责监督检查纪检监察系统干部遵守和执行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遵守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国家法律法规等方面的情况;受理对有关纪检监察领导干部涉嫌违反党纪、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等问题的举报,提出处置意见并负责问题线索初步核实及立案审查调查工作等。
国际合作局:负责纪检监察国际交流与合作事宜;组织反腐败国际条约实施工作和履约审议事务;承担反腐败国际追逃追赃和防逃工作的组织协调,协调反腐败执法、引渡等领域国际合作;归口管理机关外事工作和涉港澳台事务等。
机关事务管理局:负责机关事务管理和服务保障工作;负责机关及直属单位财务管理、国有资产管理、房管基建、医疗卫生和安全保卫工作;负责机关及派驻机构涉案财务管理等。
机关党委: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党群工作。
离退休干部局:负责离退休干部工作。
直属单位
中国纪检监察杂志社、中国纪检监察报社、中国方正出版社、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络中心、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络技术中心、中央纪委国家监委机关综合服务中心、中央纪委国家监委信息中心、中国纪检监察学院、中国纪检监察学院北戴河校区等直属单位。
派驻机构
中央纪委国家监委派驻纪检监察组是经党中央批准,根据党章党规和宪法、监察法有关规定,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统一设立派驻机构,名称为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国家监察委员会派驻纪检监察组。对驻在部门新设或更名的,派驻机构名称作相应变更。派驻纪检监察组对中央纪委国家监委负责,履行党的纪律检查和国家监察两项职责。
历任书记
朱德
董必武(中央监察委员会书记)
陈云
乔石
尉健行
吴官正
贺国强
王岐山
赵乐际
李希[8]
相关规定
党章第四十三条
党的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在党的中央委员会领导下进行工作。党的地方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和基层纪律检查委员会在同级党的委员会和上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双重领导下进行工作。
党的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每届任期和同级党的委员会相同。
党的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全体会议,选举常务委员会和书记、副书记,并报党的中央委员会批准。党的地方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全体会议,选举常务委员会和书记、副书记,并由同级党的委员会通过,报上级党的委员会批准。党的基层委员会是设立纪律检查委员会,还是设立纪律检查委员,由它的上一级党组织根据具体情况决定。党的总支部委员会和支部委员会设纪律检查委员。
党的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向中央一级党和国家机关派驻党的纪律检查组或纪律检查员。纪律检查组组长或纪律检查员可以列席该机关党的领导组织的有关会议。他们的工作必须受到该机关党的领导组织的支持。
党章第四十四条
党的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的主要任务是:维护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的执行情况,协助党的委员会加强党风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
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要经常对党员进行遵守纪律的教育,作出关于维护党纪的决定;对党员领导干部行使权力进行监督;检查和处理党的组织和党员违反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的比较重要或复杂的案件,决定或取消对这些案件中的党员的处分;受理党员的控告和申诉;保障党员的权利。
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要把处理特别重要或复杂的案件中的问题和处理的结果,向同级党的委员会报告。党的地方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和基层纪律检查委员会要同时向上级纪律检查委员会报告。
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发现同级党的委员会委员有违犯党的纪律的行为,可以先进行初步核实,如果需要立案检查的,应当报同级党的委员会批准,涉及常务委员的,经报告同级党的委员会后报上一级纪律检查委员会批准。
党章第四十五条
上级纪律检查委员会有权检查下级纪律检查委员会的工作,并且有权批准和改变下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对于案件所作的决定。如果所要改变的该下级纪律检查委员会的决定,已经得到它的同级党的委员会的批准,这种改变必须经过它的上一级党的委员会批准。
党的地方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和基层纪律检查委员会如果对同级党的委员会处理案件的决定有不同意见,可以请求上一级纪律检查委员会予以复查;如果发现同级党的委员会或它的成员有违犯党的纪律的情况,在同级党的委员会不给予解决或不给予正确解决的时候,有权向上级纪律检查委员会提出申诉,请求协助处理。
四不准
在严明党的纪律方面,要求机关干部模范遵守“四不准”规定:
一是不准发表与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定相违背的言论。
二是不准越权批办、催办或干预有关单位的案件处理等事项。
三是不准以案谋私、办人情案。
四是不准跑风漏气、泄漏工作中的秘密。
强调违反办案纪律就是违反政治纪律,为全体干部架设了规范执纪用权的“高压线”。制定了外出报备、请销假等管理制度,要求机关干部离京必须报告。
举报网站
为统一规范全国省级纪检监察机关举报网站建设工作,中央纪委监察部对各省(区、市)举报网站规范了域名,提出了建设标准和开通运行的时间要求,并在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上建立了统一的访问入口页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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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纪委将向中办国办派驻纪检组
为加强党内监督、深化党的纪律检查体制改革,中央决定,由中央纪委在中央办公厅、中央组织部、中央宣传部、中央统战部、全国人大机关、国务院办公厅、全国政协机关等中央和国家机关新设7家派驻机构。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要全面落实中央纪委向中央一级党和国家机关派驻纪检机构。
中央纪委向党的工作部门和人大机关、政协机关派驻纪检组,在党的历史上尚属首次。新设7家派驻机构,是实现中央一级党和国家机关派驻机构全覆盖的重要一步。出台的《关于加强中央纪委派驻机构建设的意见》提出,统一规划,分步实施,通过新设、调整等方式,实现中央一级党和国家机关派驻机构全覆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