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河北省廊坊市检察院办理的刘铁男受贿案
基本案情
被告人刘铁男于2002年至2012年,利用其担任国家计委产业发展司司长、国家发改委工业司司长、国家发改委副主任等职务上的便利,为山东南山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宋作文等人在项目审批、设立汽车4S店等方面谋取利益,单独或与其子刘德成(另案处理)共同非法收受上述人员给予的财物,共计价值3558.3592万元。 裁判结果 廊坊市中级法院判决刘铁男犯受贿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刘铁男未上诉。 办案亮点 本案因实名举报在网络上热炒,引起全国公众高度关注。检察机关提前介入引导侦查,全面细致审查阅卷,多次论证退查补强证据,庭前精心准备。庭审中,公诉人凭借严密的逻辑思维、灵活的现场应变能力和较强的语言组织能力,以确凿的事实和充分的证据,揭露证实犯罪,将公诉人在庭审中的主角作用发挥得淋漓尽致。《检察日报》以专版形式刊载《突出公诉人指控犯罪的主动地位》、《在庭审辩论中发挥好主导作用》、《公诉意见要触及被告人灵魂深处》三篇文章,宣传该案的出庭经验,为今后类似案件庭审提供了可参考的模式。本案被评为“2014年十大影响力法治案例”。
2 河北省石家庄市检察院办理的边飞受贿、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滥用职权案
基本案情
2005年3月至2013年10月,被告人边飞在先后担任魏县、永年县、大名县县委书记期间,利用其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先后多次非法收受、索取他人贿赂,价值共计59298064.46元。边飞身为国家工作人员,以自己或他人名义实际拥有大量财产,其财产、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有价值41932193.76元巨额财产不能说明来源。边飞在任永年县委书记期间,滥用职权,违法决定将7761849元土地出让金返还给河北勤道光伏科技有限公司,造成7761849元国家财产流失。 裁判结果 石家庄市中级法院判决边飞犯受贿罪,判处死刑,缓期2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犯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判处有期徒刑9年;犯滥用职权罪,判处有期徒刑6年。决定执行死刑,缓期2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边飞未提出上诉。 办案亮点 本案被告人边飞曾任三个县县委书记(副厅级),涉及受贿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滥用职权罪三项罪名,犯罪数额超过一亿元,受到社会各界和舆论的高度关注。在本案审查起诉工作中,公诉人坚持高标准、严要求,严格按照证据标准,准确认定犯罪事实,制作了530余页的审查报告、1万多字的起诉书,确保每一项指控都能经得起法庭审判的检验。庭审前公诉人精心准备了近10万字的出庭预案,保证了出庭公诉任务的圆满完成。本案的成功办理被人民日报、新华社等多家媒体广泛报道,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社会效果和政治效果。
3 河北省检察院公诉一处办理的刘世芳等人涉黑案
基本案情
以刘世芳为首的涉黑团伙在晋州市境内以皇朝娱乐广场为据点,包娼庇赌,招募、容留涉案在逃人员、社会闲散人员组成内外保安队,滥施淫威、好勇斗狠,以暴力或滋扰等手段插手民间纠纷,同时以暴力手段意图垄断晋州当地的海泡石买卖、盘条运输卸货、矿渣收购等市场,欺压百姓,称霸一方,攫取巨额经济利益,严重影响了当地的经济、社会生活秩序。从2007年夏至2011年初,以刘世芳为领导者,骨干成员、组织成员12人,以皇朝娱乐广场为依托,以在晋州市开办托运站及搅拌站、经营矿渣买卖,经营地下赌场、带车逃费违法行业,在石家庄桥西区某大饭店洗浴中心和长安区某广场酒店美容美发中心组织卖淫获取利益作为经济基础的具有相当规模的黑社会性质组织。被告人刘世芳等人共实施45起犯罪事实、7起组织违法事实。其中:被告人刘世芳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实施犯罪16起,组织实施违法活动7起;团伙成员或个人实施其他犯罪29起,涉及故意伤害、寻衅滋事等多个罪名。 裁判结果 石家庄市中级法院判决被告人刘世芳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组织卖淫罪、开设赌场罪、故意伤害罪、聚众斗殴罪等,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6年,并处罚金40万元;被告人张秀妙犯故意伤害罪、开设赌场罪、寻衅滋事罪,决定执行有期徒刑4年,并处罚金52000元。省高级法院判决刘世芳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组织卖淫罪、开设赌场罪、故意伤害罪、聚众斗殴罪等,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9年,并处罚金40万元;张秀妙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伤害罪、开设赌场罪、寻衅滋事罪,决定执行有期徒刑5年,并处罚金52000元。(其余被告人略) 办案亮点 本案系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涉案人数众多,犯罪性质恶劣,社会影响较大。一审判决后,石家庄市检察院提出抗诉,且刘世芳等多名被告人提出上诉,属于较为典型的既抗诉又上诉的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本案一审判决认定的部分事实错误,适用法律错误,省检察院依法支持抗诉,且抗点准确、说理透彻。在第一次开庭审理过程中,被告人均提出其被刑讯逼供,要求排除非法证据,承办人庭后严格依照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对公安侦查人员、入所检查人员依法询问、调取书证,并补充完善案件的相关证据材料,证实了被告人供述的合法性,为抗诉成功奠定了坚实的基础。二审法院依法认定张秀妙构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将两起故意毁坏财物犯罪依法改判为寻衅滋事犯罪,对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组织者、领导者、积极参加者增加了决定执行的刑罚,实现了罪责刑相适应。通过抗诉既惩治了黑恶势力犯罪又彰显了法律的尊严,取得了较好的社会效果。
4 河北省承德市检察院办理的王福兴故意杀人案
基本案情
2014年11月29日下午,被害人刘某与宋某因经济纠纷发生口角,刘某看到被告人王福兴与宋某在一起,以为王福兴要帮助宋某,便于当日18时许,叫来宋某甲、杨某、宋某乙到一体育彩票站找到王福兴,随后几人厮打在一起,后被别人劝开。王福兴因被打心怀不满,之后回到住处拿了一把自制尖刀来到刘某家楼下伺机报复。19时许,当刘某、宋某甲、杨某从刘某家中走出时,王福兴用随身携带的尖刀扎了刘某背部一刀,刘某被扎后向前面跑,王福兴继续持刀在后面追,此时宋某甲、杨某先后上前与王福兴发生打斗,王福兴用尖刀扎伤宋某甲,后刘某经抢救无效死亡。经鉴定,刘某系因背部刺创造成膈肌、肝脏及胃破裂导致失血性休克死亡;宋某甲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裁判结果 承德市中级法院判决王福兴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2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王福兴未上诉。 办案亮点 本案被告人系累犯,到案后对犯罪事实避重就轻;被害人家属情绪激动,矛盾容易进一步激化。且该案在当地引起较大民愤,社会关注度高。鉴于案件的特殊性,该院检察长赵智慧亲自出庭,抓住证据核心,把握庭审主动,充分释法说理。被告人当庭认罪悔罪,积极赔偿,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案件办理效果好,充分发挥了检察机关在办案过程中积极参与社会治理、化解社会矛盾的职能作用。
5 河北省邯郸市检察院办理的张伟兰等人故意杀人、诈骗案
基本案情
2011年10月至2012年8月10个月间,四川、云南籍被告人张伟兰、徐城德、赵俊、张成勇、闫仕勇等21人在邯郸西部矿山组成一个犯罪团伙,以介绍工作为名,将他人骗至矿点干活,趁机在井下杀害,然后伪造矿难假象,冒用死者家属身份与矿主谈判私了,骗赔约185万元。 裁判结果 邯郸市中级法院判决张伟兰、徐城德、赵俊、张成勇、闫仕勇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几被告人提出上诉,省高级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办案亮点 该犯罪团伙在张伟兰的组织下,以骗取死亡赔偿金为目的,故意杀害他人,再冒充死者家属进行索赔,动机十分卑劣,手段极其残忍,被称为“当代现实版的《盲井》”。此类案件由于被害人尸体已被销毁、现场已破坏,侦破取证难度大,国内没有判决的先例。案发后,检察机关及时提前介入、严查细审,针对客观性证据缺失的情况,根据案情把握共同犯罪特点,以供述为骨架建立证据体系,重视供述的连结作用,以衍生证据反证供述的真实性,引导公安机关成功办理此案。张伟兰等5名主要犯罪成员被判处死刑立即执行。本案在国内各个矿产地区引起极大震动与积极反响,成为国内办理此类案件的成功范例。
6 河北省唐山市检察院办理的涂春茂投放危险物质案
基本案情
2011年10月31日至11月7日期间,被告人涂春茂出于报复同行裴某及逃避侦查等目的,先后在滦南县司各庄集市、扒齿港镇一路口、司各庄财政所南门口、扒齿港集市,投放涂有鼠药的果丹皮,致9人鼠药中毒,其中5人死亡。 裁判结果 唐山市中级法院判处涂春茂犯投放危险物质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涂春茂提出上诉,省高级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办案亮点 本案是一起以投放危险物质方式危害公共安全的重大恶性刑事犯罪,一度引起案发周边地区社会恐慌。在案件办理过程中,检察机关公诉部门提前介入引导侦查,及时提取固定客观证据,严格审查,确保准确认定被告人投放危险物质的犯罪事实;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公诉人通过大量详实的证据,准确指控犯罪,分析本案严重后果,适时适度宣讲法律,取得了较好的庭审效果。通过本案的办理,不但使被告人得到应有的惩罚,也体现检察机关在依法严厉打击恶性重大刑事犯罪及维护社会稳定中的突出地位和作用。
7 河北省涿州市检察院办理的张琨等人玩忽职守、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案
基本案情
2012年11月,被告人张琨、鲁滨、王双在侦查张福祥、李士刚涉嫌强奸一案中,受张福祥、李士刚家属请托,授意张福祥翻供,并由被告人赵大伟向羁押的张福祥传递纸条。2012年12月16日上午,张琨、鲁滨、王双制作一份张福祥翻供的笔录、一份李士刚的笔录,于当日下午到涿州市看守所让其二人签字,以帮助二人逃避处罚。 张琨在2011年至2012年期间,在侦查刑事案件过程中,严重不负责任,不认真履行工作职责,造成案卷材料丢失,无法追究犯罪嫌疑人的刑事责任;随意执法,不正确履行工作职责,滥用强制措施,办案严重超期,使案件处于搁置状态。 裁判结果 涿州市法院判决张琨犯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判决有期徒刑一年;犯玩忽职守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鲁滨犯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王双犯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赵大伟犯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几被告人提出上诉,保定市中级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办案亮点 公诉部门坚持指控犯罪与法律监督并重,在办理强奸案过程中发现该案犯罪线索,及时移送侦查部门立案查处。充分发挥“适时介入,引导侦查”作用,有针对性地就取证方向及内容充分交换意见,推进办案进度,确保了案件质量。本案的成功办理,有力打击了涉案人员违法办理人情案、关系案、金钱案的犯罪行为,消除了政法队伍中的害群之马,提高了司法公信力。
8河北省临城县检察院办理的王雪志贪污、受贿案
基本案情
2010年初至2013年2月,被告人王雪志利用担任西辛安村党支部书记、第一书记,同时兼任合作社法定代表人,互助资金协会会长的职务之便,采取隐瞒收入、重复报账、虚列支出等手段,将专项资金共计823260元占为己有。2011年6月17日,王雪志利用担任西辛安村党支部书记的职务便利,在与赵某签订防渗管道购销合同时,向其索要20000元。同年7月8日,赵某将20000元交给王雪志。 裁判结果 临城县法院以王雪志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10年;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合并执行有期徒刑12年。王雪志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邢台市中级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办案亮点 该案是一起严重的涉农职务犯罪案件,直接损害到党群关系、干群关系,损害了党和政府在人民群众心中的威望和形象。公诉部门严把事实证据关,对王雪志的犯罪行为进行了有力地指控。本案的成功办理受到了人民群众和社会的广泛好评,为落实党和政府的惠民政策,创造了良好的法治环境。
9河北省张家口市检察院办理的赵某诈骗案
基本案情
赵某系蔚县水泉镇村民,其父亲赵某某为该镇政府退休职工。2013年3月26日,赵某某因病去世,赵某未将其遗体火化,自行埋葬。后赵某花4000元,托阳原县殡仪馆工作人员办理一个假火化证,用该火化证及其他证明材料向县财政局申请领取其父亲的死亡抚恤金10万元。 裁判结果 蔚县法院判决赵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3000元。张家口市中级法院改判赵某无罪。 办案亮点 本案经过侦查、逮捕、起诉、审判等环节,移送起诉、提起公诉与一审法院判决罪名一致。张家口市检察院在案件备案审查过程中,发现一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赵某作为赵某某的合法继承人有权获得死亡抚恤金,其用假火化证去申领死亡抚恤金的行为,虽违反相关的政策规定,但不具有违法性和社会危害性,其行为不构成犯罪。张家口市检察院本着自我监督、有错必纠的原则,依法提出抗诉。二审判决赵某无罪,有力地保障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了司法公正,大大提高了检察机关的司法公信力。
10 河北省秦皇岛市山海关区检察院办理的马海军过失致人死亡案
基本案情
2014年7月27日18时许,被告人马海军私自接电到秦皇岛市山海关区石河镇黑汀村对面的池塘,用潜水泵抽水浇地,没有接地装置。在潜水泵工作期间,马海军未在现场进行看守,也未在潜水泵工作区域附近放置明显的接地标志和警示牌。同年7月29日13时许,被害人王某到该池塘游泳,在游入放置潜水泵位置附近后失去意识,经抢救无效身亡。经秦皇岛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法医学尸体检验报告鉴定,王某左腿皮肤不排除电流斑,不能排除其系因电击而死亡;经公安部消防局沈阳火灾物证鉴定中心出具的技术鉴定报告鉴定,马海军使用的潜水泵在通电情况下外壳带电。 裁判结果 秦皇岛山海关区法院以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处马海军3年有期徒刑,缓期3年3个月执行。马海军未上诉。 办案亮点 本案中涉案潜水泵在案发时(即在水中)是否漏电是一个关键事实。检察机关要求侦查机关委托专业人员进行侦查实验,并参与了整个过程,证实了涉案潜水泵在水中带电这一事实,进一步夯实了证据,确保案件成功诉判。办案人员积极主动全面排查疑点,复核补强证据,增强办案亲历性,确保了办案质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