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根据省委、省政府批准的《淄博市机构改革方案》和《中共淄博市委、淄博市人民政府关于淄博市市级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淄博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以下简称市住房城乡建设局)是市政府工作部门,为正处级。
第三条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贯彻党中央关于住房和城乡建设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落实省委工作要求和市委工作安排,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住房和城乡建设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
(一)职能转变。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转变政府职能、深化放管服改革,深入推进审批服务便民化的决策部署,认真落实省委、省政府深化“一次办好”改革的工作要求和市委、市政府工作安排,组织推进本系统转变政府职能,构建新型监管机制,创新监管方式,落实监管责任,探索智慧监管,包容审慎监管,提高监管的公平性、规范性、简约性。推进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政务服务信息平台和信用体系建设,提高政务服务效率和质量。
(二)主要职责
1.贯彻执行住房和城乡建设方面法律、法规,起草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草案。拟订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发展战略、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研究提出住房和城乡建设重大问题的政策建议。配合有关部门做好优化营商环境有关工作。
2.负责推进全市新型城镇化建设,提高城镇化质量。组织开展新型城镇化战略研究,提出加快新型城镇化工作的政策建议。组织拟订新型城镇化发展规划和配套措施,督促落实新型城镇化发展有关政策。
3.指导城市建设工作,拟订全市城市建设相关政策并监督实施。负责制定城建重点项目年度投资计划,依法管理和使用城市维护建设资金。组织实施市级投资的城建重点项目以及市政府安排的重大城市基础设施项目建设,指导全市环卫设施建设工作。负责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市政、园林行业管理工作。负责城乡建设档案管理工作,监督、检查、指导区县城乡建设档案管理工作。负责地下管线建设管理的协调工作。负责城乡建设档案和地下管线信息综合管理系统及共享平台的建设和管理工作。负责管理权限范围内淄博新城区城市综合配套费的征收工作。参与城市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审查。会同有关部门负责城市地下空间的开发和利用。
4.指导全市建筑活动,组织实施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执法。负责拟订全市建筑业的行业发展规划和相关政策并组织实施。负责监督管理全市建筑市场,组织拟订规范建筑市场各方主体行为的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组织协调建筑企业参与国际工程承包、建筑劳务合作。负责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组织拟订全市建筑工程质量、建筑安全生产和竣工验收备案的政策、规章制度并监督实施。负责拟订工业企业内新上房屋建筑工程及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含装修、拆除)、构筑物、工业设备基础或基座工程(含拆除)的安全生产政策、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承担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5.组织实施工程建设实施阶段的国家、行业、地方标准及全国、全省统一定额,组织编制一次性补充计价依据。拟订工程造价管理制度,指导、监督各类工程建设标准定额的实施和工程造价计价,组织发布工程造价信息。
6.负责全市建设行业科技管理、节能减排工作,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建筑节能政策、规划并监督实施,组织实施重大建筑节能项目。负责拟订住房和城乡建设科技发展规划和政策并监督实施,指导科技成果转化推广工作。
7.负责拟订全市城市设计、工程勘察设计行业、工程抗震设防相关政策并监督实施。负责全市工程勘察设计行业管理工作。负责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图审查的监督管理。负责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相关职责。负责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设计审查工作。负责政府投资大中型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工作,参与概算方案的审批。负责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抗震设防监督管理工作,组织编制城乡建设抗震防灾规划并监督实施。负责历史优秀建筑保护、城市雕塑工作,会同有关部门负责历史文化名城(镇、村)、街区保护和监督管理工作。
8.负责拟订全市村庄和小城镇建设政策并指导实施。指导农村住房建设、农村住房安全和危房改造、村镇建设试点工作。指导小城镇人居生态环境改善工作。
9.负责拟订全市房地产业的行业发展规划和相关政策并组织实施。负责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组织拟订房地产市场监管政策并监督实施。组织制定全市房地产开发、房屋租赁、房地产估价、房屋中介管理、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的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负责房屋交易和产权管理相关工作。
10.负责全市城镇中等偏下收入和低收入家庭住房保障工作,研究拟订全市住房保障相关政策、规划并监督实施。会同有关部门做好中央、省、市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资金安排并监督实施。负责住房制度改革工作。
11.负责拟订全市物业服务行业发展规划和标准,制定物业管理相关政策并监督实施。负责物业服务企业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拟订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缴存、使用、管理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指导物业公共部分及公用设施设备交付管理。
12.负责拟订全市燃气、供热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全市燃气、供热行业管理工作,对全市燃气、供热企业实行特许经营管理。负责燃气、供热企业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制定服务标准并组织实施。负责氢能在公用事业领域中的应用管理工作。参与制定行业发展调控措施。
13.负责管理权限范围内的住房和城乡建设行业企业、单位(机构)的资格审核、认定、管理工作。负责管理权限范围内的住房和城乡建设行业从业人员的岗位培训、从业资格和执业资格管理工作。
14.贯彻执行行政执法相关政策标准,落实上级督办的执法案件。负责重大案件查处和跨区域执法的组织协调工作,集中行使法律法规明确由市级承担的执法职责,监督指导区县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职责范围内的行政执法工作。承担对违反住房公积金缴存规定的处罚等行政职能。
15.负责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人才队伍建设,开展住房和城乡建设方面的交流与合作。
16.负责对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17.负责建筑业、房地产业、物业服务、房产中介、燃气、供热等行业发展与统计工作。
18.负责本部门和所属单位党的建设工作。负责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业“两新”组织党建工作。
19.完成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三)有关职责分工
1.关于政府投资的基本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及概算审批。市住房城乡建设局管后期,负责初步设计审批工作,配合市发展改革委审批概算方案。市发展改革委管前期,牵头组织审查概算方案并会同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审批,参与初步设计工作。
2.关于农村人居环境改善工作。市农业农村局负责牵头组织全市农村人居环境改善工作。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农村人居环境改善相关工作。
3.关于城市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的管理工作。市人防办负责结建防空地下室的规划布局和易地建设费的征缴管理。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结建防空地下室设计审查、施工许可和质量安全监督工作。
4.关于城市建设、管理以及行业管理职责分工。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的行业管理工作,负责市政(含城市照明)企业资质的审核审批、日常管理工作,牵头负责市政(含城市照明)、园林企业的信用评价工作。负责组织实施市级投资的城建重点项目以及市政府安排的重大城市基础设施项目建设并对工程质量安全进行监督管理,组织工程的竣工验收及移交。负责指导区县市政、园林建设项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市城市管理局根据市政府有关要求接收已竣工工程,并组织实施养护管理,对管理的市政设施、环卫设施、园林绿地提出大修、改(扩)建或者改造提升意见。负责城市管理领域的行业管理工作,负责城市生活垃圾(含餐厨废弃物)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理服务许可及监督管理工作。参与市政(含城市照明)、园林企业的信用评价工作。负责市级园林、市政、环卫设施运行、养护维修过程中的安全监督管理,负责指导区县园林、市政、环卫设施运行、养护维修过程中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5.关于节约用水管理。市水利局负责节约用水的统一管理和监督工作,会同有关部门起草节约用水地方性法规、拟订节约用水政策,编制节约用水规划,制定有关标准,指导和推动节水型社会建设,制定用水总量控制、定额管理和计划用水制度并组织实施,会同有关部门对各区县水资源配置、开发、利用、节约、保护主要指标的落实情况进行考核。市发展改革委负责做好节约用水规划、指标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协调衔接,参与节约用水地方性法规、规划、政策的制定,负责提出水价改革方案和建议,完善水价体系。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指导工业节约用水工作,参与节约用水地方性法规、规划、政策的制定,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工业节约用水有关标准,依据高耗水工艺、设备和产品的具体名录,落实工业节约用水工作的要求。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城市管理局负责各自职责范围内的城市节约用水工作,参与节约用水地方性法规、规划、政策的制定,根据节约用水政策、规划和标准,制定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和城市管理方面的节约用水制度、办法,落实城市节约用水相关工作要求。市农业农村局负责指导农业生产节约用水工作,参与节约用水地方性法规、规划、政策的制定,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农业生产节约用水有关标准,推广农业节约用水新技术新工艺,落实农业生产节约用水工作的要求。其他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根据节约用水政策、规划和标准,结合行业管理工作落实节约用水工作的要求。各部门应按照职责分工,密切配合,形成合力,共同做好节约用水工作。
6.关于机动车排气和扬尘污染防治。市生态环境局牵头负责机动车排气和扬尘污染防治工作,负责工业企业料场、堆场扬尘污染防治以及无组织排放治理工作,组织对扬尘污染防治工作进行督导、考核和情况通报;负责机动车环保检验机构的日常监管,依法组织对上路行驶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大气污染排放状况进行监督抽测。市公安局负责牵头做好机动车排气污染查处工作,负责配合生态环境部门对机动车尾气污染进行监督管理;根据职责查处机动车超载超限和物料撒漏污染问题。市自然资源局负责露天矿山扬尘污染防治监管工作。市住房城乡建设局牵头负责全市施工工地扬尘污染防治工作,负责房屋建筑、拆迁、市政工程及除道路施工和水利工程施工以外的施工工地扬尘污染防治。市交通运输局负责除市政道路以外的道路施工工地扬尘污染防治,负责除城市道路以外道路的洒扫保洁,根据工作职责负责对机动车超载超限和物料撒漏等违法违规问题实施查处。市水利局负责水利工程施工的扬尘污染防治工作。市农业农村局负责牵头协调推进露天农作物秸秆禁烧工作。市城市管理局负责建成区内的餐饮油烟污染、露天烧烤污染、露天焚烧污染等违法行为的监督管理,负责城区及周边建筑渣土、建筑垃圾、生活垃圾、粉性物料等运输、处置的监督管理,负责城市裸露土地扬尘污染防治及城市道路洒扫保洁。
第四条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设下列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负责文电、会务、督查、信息、宣传、机要、保密、档案、信访、接待、应急、维稳、值班、安全等局机关日常运转工作。承担政府信息和政务公开、新闻发布、史志、建议提案办理、局机关综合性文稿的起草和信息化建设等有关工作。
(二)组织人事科(挂“两新”组织党委办公室牌子)。负责局机关和所属单位的机构编制、岗位设置、人事劳资、社会保障、知识分子及精神文明建设工作。协助党组做好局管干部的考察、任用和管理工作,承办系统干部出国(境)政审。负责局机关并指导所属单位的离退休干部管理服务工作。牵头负责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人才队伍建设工作。负责部门职能转变和权责清单编制工作。会同有关部门组织行业的职称改革以及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负责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业“两新”组织党建工作。
(三)政策法规科。组织起草住房和城乡建设相关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草案。牵头拟订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政策、发展规划和标准。组织开展住房和城乡建设行业的综合调研。负责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处罚、部门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查工作。负责监督指导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行政执法工作。负责重大案件查处和跨区域执法的组织协调工作。负责协调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工作,参与行政调解工作。负责住房和城乡建设普法工作。牵头负责住房和城乡建设行业信用体系建设和管理工作。
(四)财务审计科。负责编报本部门年度预决算。负责城市维护建设资金和其他资金的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负责局机关财务和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监督指导所属单位的财务、国有资产管理工作。参与研究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财税价格政策。负责本系统内部审计工作。
(五)城市建设科(挂新型城镇化办公室牌子)。参与拟订城市发展战略、城市发展中长期规划和有关政策。组织开展新型城镇化战略研究,拟订全市新型城镇化发展规划和配套措施,督促落实新型城镇化发展有关政策。组织并指导开展新型城镇化试点工作。负责管理权限范围内淄博新城区城市综合配套费的征收工作。负责制定城建重点项目年度投资计划,组织实施市级投资的城建重点项目以及市政府安排的重大城市基础设施项目建设,指导全市城建重点项目建设和环卫设施建设。负责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市政、园林行业管理工作。负责城乡建设档案管理工作,监督、检查、指导区县城乡建设档案管理工作。负责市政企业事中事后监管工作。负责历史文化名城、街区保护和监督管理以及城市雕塑工作。负责地下管线建设管理的协调工作。负责城乡建设档案和地下管线信息综合管理系统及共享平台的建设和维护工作。负责城市建设统计工作。参与城市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审查以及城市维护建设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工作。会同有关部门负责城市地下空间的开发和利用。
(六)建筑市场监管科。负责拟订建筑业发展改革和建筑市场监管的政策、规划、技术标准和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负责全市建筑市场管理工作,负责全市建筑施工、建设监理、招标代理和造价咨询企业事中事后监管。指导监督工程建设标准定额与造价工作。负责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项目招标投标监管。配合相关部门协调解决建设领域农民工欠薪问题。组织协调建筑业企业参与国际工程承包和劳务合作,指导建筑业企业对外市场开拓。指导住房和城乡建设行业国际交流与合作工作,承担有关涉外事宜。
(七)村镇建设科。负责拟订小城镇和村庄设计、建设管理政策并指导实施。监督指导全市村镇建设计划的实施。负责历史文化名镇、名村、传统村落等特色村镇保护和监督的有关工作。指导农村住房建设和危房改造、限额以下乡村住房质量安全工作。组织村镇建设试点工作,指导全国重点镇、省级示范镇和美丽村居建设。指导小城镇人居生态环境改善工作。
(八)科技与勘察设计科。负责拟订城市设计、建筑节能、绿色建筑、绿色建材、装配式建筑、建设科技及智慧住区、智慧建造等的政策、规划并监督实施。组织实施建筑节能重大项目及试点示范。组织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重大科技项目攻关,指导科技成果的转化推广、重大技术引进和技术创新工作。负责全市勘察设计市场的监督管理,拟订勘察设计行业发展政策、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负责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图审查的监督管理。负责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相关职责。负责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设计审查工作。负责政府投资大中型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审查工作,参与概算方案的审批。监督实施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城市市政设施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规范和抗震设计规范。负责全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抗震设防监督管理工作,组织编制城乡建设抗震防灾规划并监督实施。负责勘察设计企业事中事后监管工作。负责历史优秀建筑保护工作。
(九)质量安全监管科(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牌子)。负责全市建筑工程质量和安全的监督管理。拟订建筑工程质量、建筑安全生产和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的政策、技术标准和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牵头负责全市施工工地扬尘污染防治工作,负责房屋建筑、拆迁、市政工程及除道路施工和水利工程施工以外的施工工地扬尘污染防治。负责建设工程消防验收相关职责。制定建筑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指标、考核标准并组织实施。负责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监督管理。负责拟订工业企业内新上房屋建筑工程及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含装修、拆除)、构筑物、工业设备基础或基座工程(含拆除)的安全生产政策、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牵头负责住房和城乡建设行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和应急管理工作。负责组织或者参与工程质量和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承担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十)房地产市场监管科。负责全市房地产市场监督管理工作,组织拟订稳定住房价格的措施并监督执行,加快推进房地产市场供给侧结构性改革。负责编制全市住房发展规划,指导全市住房建设工作。拟订全市房地产开发、房屋租赁、房地产估价、房屋中介管理、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的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负责房屋交易和产权管理相关工作。负责房地产开发项目建设条件意见书和商品房网签合同备案等管理工作。组织实施市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负责房地产市场相关企业事中事后监管。承担全市房地产市场信息系统建设管理工作(含个人住房信息系统),承担领导干部个人事项报告关于房产信息抽查核实方面的工作。
(十一)住房保障科。负责拟订全市推进保障性安居工程的政策措施并指导实施。组织编制全市保障性安居工程(包括棚户区改造和公租房筹集分配管理)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会同相关部门做好国家、省、市保障性安居工程扶持资金的分配和使用监督工作。负责全市住房制度改革工作。
(十二)物业管理科。负责拟订全市物业服务行业发展政策、规划、规章制度并监督实施。负责物业服务市场的监督管理,拟订物业服务标准规范并指导实施。负责拟订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政策并监督实施。负责监督指导物业承接查验活动。负责制定老旧住宅小区整治改造和物业服务管理规划及年度计划,指导老旧住宅小区整治改造和既有多层住宅加装电梯工作。负责物业服务行业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十三)公用事业科。负责拟订全市燃气、供热行业的发展政策、规章制度并监督指导实施。负责编制全市燃气、供热行业专项规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制定全市燃气、供热行业服务标准规范、评价考核标准并监督实施。参与拟订全市燃气、供热行业的产品价格、服务收费标准和改革发展措施。负责氢能在公用事业领域中的应用管理工作。负责全市城镇燃气、供热行业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十四)行政许可科。负责推进本系统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落实“一次办好”改革要求,深化简政放权,优化权力运行流程,推进政务服务标准化。负责住房和城乡建设政务服务事项的受理、办理和组织协调工作。
机关党委。负责局机关和所属单位党的建设和群团工作。
第五条市住房城乡建设局机关行政编制47名。设局长1名,副局长4名;正科级领导职数16名(含总工程师1名、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1名),副科级领导职数11名。
第六条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第七条 本规定具体解释工作由中共淄博市委办公室、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会同中共淄博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承担,其调整由中共淄博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照规定程序办理。
第八条 本规定自2019年3月28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