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信息编辑
中文名
裸体官员
外文名
Naked official
危害
导致国家资产外流
类型
政府官员
裸体官员编辑
概念
裸体官员,简称裸官,是指配偶已移居国(境)外的、没有配偶,子女均已移居国(境)外的国家工作人员。
2010年2月22日,监察部网站发布《国家预防腐败局2010年工作要点》,监管裸官首次作为预防腐败局工作重点被提出。2010年4月23日,中共中央政治局审议了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和关于对配偶子女均已移居国(境)外的国家工作人员加强管理的暂行规定。2011年3月5日中央纪委副书记、监察部部长马馼表示,2011年我国将对“裸官”进行登记管理。
广州市委副书记方旋第一个被指为“裸官”提前5个多月退休的官员。
目录
1词目概念2社会现象3产生原因裸官产生背后现象
4历史特性5外逃首选6人数统计7逃官目录8鉴定方法
9防范对策10禁裸现象11限裸初文12各地措施13反腐重点
14禁止提拔15政策措施16调整案例17清理裸官种类
词目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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裸体官员
“裸官”一词诞生于2008年。它的提出和流行,以及对于这种现象自民间到各级政府再到中央高层的渐次重视,实则正与中国反腐规划的进程互相映照、息息相关。
2008年6月22日,新华社经授权发布《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2008-2012年工作规划》,即中国第一个“五年反腐规划”。时隔十日后,2008年7月3日,一篇《还有多少贪官在“裸体做官”》的文章开始在网上广泛传播。
这篇文章的作者是中国民主同盟盟员、安徽省芜湖市政协常委周蓬安。时逢陕西省政协原副主席庞家钰案发,文章评论道:“由庞家钰案,我们又很容易联想到诸多先安排好妻儿乃至情妇出国,自己在国内‘裸体’当官,并使用手中权力将国家大批财产转移至境外私人账户的贪官。”
在接受《财经》记者采访时,周蓬安如是道出初衷:为形容庞家钰案等类似现象,他一直想寻找一个抓人眼球的词汇,以期引起社会公众和政府的关注。在这种情况下,周将“裸体”与“做官”两词结合,制造出“裸体做官”的概念。此后经过网络发酵,这种说法被简称为“裸官”,并流行开来。
自此,“裸官”一词诞生。
2008年7月3日晚,周蓬安 写下题为《还有多少贪官在“裸体做官”? 》博文,率先提出了“裸官”概念,随后《人民网》、《新华网》、《新浪网》均在首页推荐,一时间“裸体做官”成为社会热门的话题,且至今不衰,营造出了一股良好的网络民意,收到了预想的效果。
此外,限制“裸官”是深圳市委市政府2009年11月25日颁布实施的《关于加强党政正职监督的暂行规定》中提出的新概念,目的是加强官员的有效管理和廉政监督,成功阻止国内或某些外派机构的官员腐败犯罪后携巨款潜逃海外、逃避打击。如陕西省政协原副主席庞家钰,其妻儿早在他大权独揽的时候,于2002年移民加拿大。庞家钰自己在国内当官腐败、将家属移居海外,直至2008年6月被判刑,这种现象被网友称为“裸体做官”或“裸官”,一出现迅速成为网络热词。
社会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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裸体官员
裸体官员和裸体做官都简称为“裸官”,是词义接近或类似的名词。
著名反腐专家、中央党校教授林曾一针见血地指出:“裸官,是指那些把妻子和儿女都迁居到国外,钱也带到国外,而自己一个人留在国内的官员。裸体官员的出现,反映出贪官风险意识的增强,这和反腐败力度的逐渐加大成正比。对于这种给自己留后路的官员应该保持高度警惕,在提拔任用的时候应该特别小心,加强监控。”
治理裸官现象,显示了政府惩治贪官的决心和智慧,应该说,这是一种行之有效的手段,但这又仅仅是一种手段,只能说为贪官关上了出逃之门,却没有关闭贪污之口,要从根本上治理官员腐败,还是要解决权力和监督对等的问题。
产生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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裸官产生
裸体官员
之所以出现这种“裸官”、“逃官”现象,总的来说,有六大方面的原因:
一、是由于我们的某些官员信仰上出现了危机;
二、是监管制度不健全,给了贪官们可乘之机;
三、是官员的权力过大,给贪官为所欲为创造了条件;
四、是社会风气不正,导致很多拉贪官下水的“纤夫”存在;
五、是上级领导或主管部门睁只眼闭只眼,给了贪官们“可持续”钻空之机;
六、是大量的贪官被发现后,因为种种关系不被处理或轻微处理,致使“进行中”的贪官胆大妄为、前赴后继。
背后现象
裸体官员
“裸官”现象在一些官员中早已暗中流行。在大权在握,炙手可热之时,将妻儿全部移民海外,既便于将腐败所得转移出境,又为自己腐败行为一旦暴露留好后路。即使不慎“翻船”、外逃又未成功,一人“受过”,也可保得家人安全富足。而事实上,“裸官”如庞家钰未能出逃而落网者,远少于成功出逃者。“能捞就捞,不行就跑,跑了就了”,似乎已成了贪官们心照不宣的“心诀”。而成功外逃,则又说明贪官的准备是行之有效的。
从贪官们的早早准备到最后一跑了之,折射出问题的另一面,这就是我们有关方面的没有准备。因为没有准备,于是在与早有准备的贪官的较量中,有关方面是顾此失彼,贪官则游刃有余,更甚至在贪官逃之夭夭之后,有关方面才如梦方醒却已措手不及。
贪官的堕落,是一个从量变到质变的的过程,其间不可能没有蛛丝马迹。至于他们为外逃所作的种种准备,更是不可能真的人不知鬼不觉;这一切本来恰是对有关方面的提醒、警示,可惜的是有关方面竟然视而未见。从这个角度看,与其说是早有准备的贪官们骗过了没有准备的有关方面,不如说是有关方面的没有准备给贪官们的早有准备提供了可趁之机。
历史特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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裸体官员
有人把“裸体做官”者形容为中国官场上的“野鸽子”。之所以这样说是因为他们身上具备有一些“野鸽子”的特点:
其一,他们妻子儿女都在国外,自己孤单一人,没有“家”的感觉。
其二,他们四处吃“野食”。因为自己有退居的地方,也就胆大妄为,肆无忌惮,四处吃“野食”,能贪则贪,能捞则捞。
其三,他们随时可以“飞”走。由于他们是孤家寡人,身边没有什么拖累,一旦出现对自己不利的风吹草动,自己随时可以拍拍翅膀“飞”走,根本不用考虑自己“飞”走之后的影响。
“裸体做官”现象,无论其是否存在腐败事实,其裸体做官的行为本身,说到底反映了这些官员对国家的忠诚出了问题,也反映出他们根本不打算和自己的人民患难与共,而是随时准备脚底抹油。在任何国家,官员不忠于自己的国家,这都是一个极端严重的问题。“裸体做官”现象在不同地方多次出现,实际上使国家的政治、经济乃至军事安全均处于一种危险的状态,同时也使国家和民族的凝聚力、向心力受到严重影响。
外逃首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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裸官最喜欢外逃的国家是加拿大
2000年以来,外逃腐败分子多根据自身的实力和关系往往选择自己避难的国家。
小贪官,往往是周边国家:那些涉案金额相对较少、级别低一些的贪官,往往首先选择逃往泰国、缅甸、马来西亚、蒙古和俄罗斯等周边国家,这样,他们的逃亡和生活成本都不会太高。
不太发达的国家:非洲和拉丁美洲:那里的一些国家正处于转型期,有的国家法制不很健全,这些贪官往往会隐姓埋名,靠赃款过着深居简出的生活。
对大贪官们来说,往往选择一些发达国家:西方发达国家尤其是移民国家,是他们的“最好”逃亡地,比如美国、加拿大和澳大利亚等。
人数统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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裸官数量
在2012年两会上,全国人大代表、国内著名反腐专家、中共中央党校教授林喆谈到广受社会关注的裸官问题气愤的说:从媒体曝光的情况看,从1995年到2005年,我们有 118万官员配偶和子女在国外定居。对这些官员,他们应该及时向组织汇报,其配偶和子女到国外去定居留学,费用从何而来,是谁提供资助的?
外逃贪官有4000人或更大
关于中国贪官外逃,2003年来被媒体频繁引用的一组官方数字是:“据不完全统计,目前有4000多名贪污贿赂犯罪嫌疑人携公款50多亿元在逃。其中,有的已潜逃出境……”这实际上只是被检察机关掌握的一部分,精确的数字应该比这个庞大许多。
在洛杉矶、纽约、夏威夷、休斯顿、温哥华、多伦多,经常可以看到不少开超豪华轿车、珠光宝气的中国男女,并已形成了一个圈子。这些人不参加当地华人社区的活动,不在人多的场合露面,行踪诡秘。不过,在高档餐厅里,人们也偶尔可以听到他们聚集在一起喝酒时谈论,说当初出来时弄的钱太少,还应该多拿一些,因为现时外逃的官员搞的钱又大大超过了他们。
逃官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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蓝甫:曾任厦门副市长,与赖昌星案有涉,索取收受贿赂500多万,案发后携妻仓皇出逃澳大利亚。
许国俊:曾任中国银行广东开平支行行长,与他人盗用4.83亿美元后,远遁海外。
董明玉:曾任河南省服装进出口公司总经理,现住美国新泽西州。
蒋基芳:曾任河南省烟草专卖局局长、烟草公司经理、党组书记,2002年携百万巨款出逃美国。
程三昌:曾任河南豫港公司董事长,曾任漯河市市委书记,逃到新西兰。
杨秀珠:曾任浙江省建设厅副厅长,曾任温州市主管城市建设的副市长,2003年4月携家人逃往美国。
陈传柏:曾任昆明卷烟厂厂长,贪污1600多万元后逃匿海外。
卢万里:曾任贵州省交通厅厅长,涉嫌将大量公路工程私下交授其亲属开办的多家“空壳公司”承建,从中非法套取巨额工程款而逃亡海外。
罗庆昌:曾任云南省旅游集团公司董事长,涉嫌挪用和贪污巨额公款,1999年8月潜逃出境。
周长青:曾任国有控股的西安市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总经理兼汽车部经理,归案后被依法执行枪决。
董跃进:曾任中国通信建设总公司总经理助理(正处级),被控涉嫌伙同他人挪用公款5.8亿元、涉嫌单独或伙同他人受贿157万余元一案开庭审理。事发前,董跃进的妻儿均已移居美国,其财产也早已由妻儿转移出国。
欧林高:曾任东莞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被双规后,办案人员从其住处查获大批现金、奢侈品和名贵字画,装满一辆商务面包车。为清查暂扣的1700万元赃款,银行派来8 名专业点钞员,连续工作12小时,烧坏了3台验钞机。
鉴定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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堵死“裸官”升迁之路后,如何确认一名“裸官”,就成了重中之重。
实践操作中,各地还将特殊情况“裸官”与“半裸”区别对待。比如,作为国内首个预防腐败地方法规,2013年8月1日实施的《汕头经济特区预防腐败条例》中,就对“因工作需要,国家工作人员的配偶和子女均移居国(境)外的”裸官予以豁免。
2011年,浙江曾在全省专项排查“半裸官”,即将范围扩大到配偶和子女一方移居海外的所有干部、公务员、事业单位、国有企业职工。
对“半裸”与“裸官”的区别处理,亦有争议。2014年3月,广州市纪委举行新闻发布会,有媒体求证涉嫌违纪的荔湾区岭南街道办原党工委书记谢国滔身份是否为“裸官”。
对此,广州市纪委新闻发言人梅河清回应,谢确已移交司法机关查办,其妻子在2010年移居香港,拥有香港居民永久居住证,但其子办理的是读书签证,在外留学,未移居国外,“不算纯正意义上的裸官。”
此言一出,舆论多有质疑。作为反腐学者,任建明更担心的是,在任职限制下,“裸官”会有瞒报的强烈动机,因此对领导干部报告事项,要增加抽查比例。
事实上,多名落马官员曾瞒报“裸官”身份。2013年10月,东莞市委原副秘书长吴湛辉在广州出庭受审,检方指控,其涉案总金额达到1.7亿。《中国青年报》报道,吴湛辉其实是一名“裸官”,但并没有影响到他的仕途,甚至组织人事部门都不了解、掌握相关情况。2007年,吴湛辉被任命为东莞市政府秘书长。2011年10月,他被省委组织部列为拟提拔市领导职务人选差额考察对象并予以公示,期间遭举报,经查实,才发现吴已是“裸官”。
对此,任建明建议,对领导干部报告的个人事项,凡是关键岗位、一把手、重要部门领导职位,应全面实施复查。此外,不如把步子迈得更大些,在一定程度上予以公开,让社会公众来一起监督。
此思路也与中纪委的相关反腐设想相吻合。2013年底,十八届三中全会文件起草组成员、中纪委研究室主任李雪勤向南都记者解密“反腐新规”时称,接下来,将推行新提任领导干部配偶子女从业、财产、出国(境)等有关事项公开制度的试点,抓紧制定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抽查核实办法,加强报告核查结果的运用和违规惩戒力度。
防范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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裸官追求的是资金财产 凸显监管的重要性
应该说“裸体做官”是一个预防腐败机制建设领域亟待攻克的“技术难题”。人类政治发展史表明,一个良好的制度安排无疑有助于抑制腐败问题的发生,相反,制度设计上的缺陷却会给腐败的滋生提供条件。
1995年中国出台了《关于党政机关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收入申报的规定》。1997年1月31日,中办、国办印发了《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重大事项的规定》,把“本人、子女与外国人通婚以及配偶、子女出国(境)定居的情况”作为领导干部应当报告的事项之一。2006年修改后的《关于党员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也明确,“领导干部配偶、子女出国(境)定居及有关情况应当报告”。
虽然这些措施起到了一定的作用,但是从实际运作的情况看,效果却不甚理想。因为没有相对独立的负责申报制度的执行机关,各个行政机构自行其是,缺乏统一性。没有严格的执行制度和执行标准,执行起来随意性大,甚至敷衍了事。缺乏可操作性,执行过程缺乏透明度和民主性,往往是填完表格就完事。缺少事后的公开和公正。执行过程缺乏科学含量和严谨度,对申报材料没有必要的统计和审计过程,申报结果与实际情况相比往往水分过大,难以反映实际情况。再加上需要申报的是官员,负责登记备案的也是官员,于是,“与人方便,自己方便”的潜规则就有了大行其道的可能。这就给“裸体做官”制造了便利条件,甚至是为官员转移财产提供了方便。
这些观点说明了问题所在,中国现有的干部选拔制度造成监督和被监督者之间一团和气的局面,法律制度被虚化,这样不管制度如何设置,最终效力会大打折扣。解决这个问题的根本办法,并不在于“彻查”,也不在于“备案”,而在于充分的透明。可以断言的是,只要真正做到公开和透明,那些“裸体做官”者,也就真的会变成了众目睽睽之下的“裸体”,他们再想用“明修栈道,暗度陈仓”从容不迫地为自己外逃做准备,也就没有那么容易了。
深圳出台限制裸官规定“裸官”不得任正职
2009年11月25日,深圳市出台《关于加强党政正职监督的暂行规定》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暂行规定》,以规范对各级领导干部用权、用钱、用人的监督为重点,最大限度地减少以权谋私、权钱交易的制度漏洞,在推进防腐倡廉建设方面再开多项中国国内先河。
重点引人注目的是,深圳特别强调,凡配偶和子女非因工作需要在国(境)外定居或者加入外国国籍或者取得国(境)外永久居留权的,不得担任党政正职和重要部门的班子成员。在发布会上,深圳市委常委、纪委书记谭国箱将这类官员称为“裸体官员”。
禁裸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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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11月27日[1]前后,深圳监督官员下猛药:配偶和子女非因工作需要在国(境)外定居或者加入外国国籍、取得永久居留权的“裸体官员”,不得担任党政“一把手”和重要部门的班子成员。深圳这一举措深得网民支持与拥护,网上一片叫好声。
裸体官员
深圳此举开了监督官员之先河,打中了“裸体官员”之七寸。公众可以理直气壮地监督:谁“裸”谁下台。打破了“裸体官员”一边在国内做官,一边大搞腐败,捞个盆满钵盈并观察动向伺机脚底抹油———做逃跑的黄粱美梦。笔者(王捷)认为,监督官员的好规定应该在全国推广,别让其偏安于一隅。这是其一。
其二,“裸体官员”把妻子儿女移民国外,自己在国内做官大搞腐败,并伺机逃跑,是对党、对国家、对民族的背叛和不忠,没有资格担任领导干部。深圳只禁止“裸体官员”不得担任“党政‘一把手’和重要部门的班子成员”,有些缺憾和不足。笔者认为,禁“裸体官员”应扩大到副处级以上实职和实权官员,这样才杜绝腐败“裸体官员”。
其三,要细化“裸体官员”不得担任“一把手”的规定,使该项制度具有可操作性。具体来说,如何识别“工作需要”和“非因工作需要”,如何预防、发现、监督和惩处“裸体官员”,需要配套制度,防止部分“裸体官员”钻空子,防止有漏网之鱼。
其四,好制度还需要公众参与,要赋予公众对官员和“裸体官员”的相关信息有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
2014年1月15日,中共中央印发了《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其中明确六种情形人员不列入考察对象,其中包括配偶已移居国(境)外,或没有配偶,子女均已移居国外的裸官。
限裸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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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9月,十七届中纪委四次全会公报中称,在认真贯彻落实好《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重大事项的规定》的基础上,把住房、投资、配偶子女从业等情况列入报告内容,加强对配偶子女均已移居国(境)外的公职人员管理。2009年11月,深圳出台规定力推廉政 “裸官”不得担任党政正职。
2010年1月,中纪委十七届五次全会强调,要扩大官员财产申报的范围,把住房、投资、配偶子女从业等情况列入报告内容,加强了对配偶子女均已移居国(境)外的公职人员管理。
2010年2月,监察部发布《国家预防腐败局2010年工作要点》,强调要加强对预防腐败重要问题的对策研究。研究加强对配偶子女均已移居国(境)外的公职人员管理相关规定的具体落实办法。
2010年4月,中央政治局审议对配偶子女均已移居国(境)外的国家工作人员加强管理的暂行规定。
2010年7月,中办国办印发《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提出领导干部应当报告本人婚姻变化和配偶、子女移居国(境)外、从业等事项。
2010年7月,中办、国办印发《关于对配偶子女均已移居国(境)外的国家工作人员加强管理的暂行规定》。
裸官
中共中央政治局2010年4月23日召开会议,审议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和关于对配偶子女均已移居国(境)外的国家工作人员加强管理的暂行规定。会议要求,各级党组织要加强对配偶子女均已移居国(境)外的国家工作人员的管理,同时必须保障他们的合法权益、保护他们的工作积极性。
《暂行规定》分别对适用范围、适用人员配偶子女移居国(境)外情况报告、任职岗位规范、办理公共事务回避、办理因私出国护照和往来港澳台地区的通行证件、申请因私出国(境)或者移居国(境)外等事项及其出入境证照的管理、违规行为处理等问题作出了明确规定。
《暂行规定》是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四中全会精神、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的重要举措,是回应社会关切、促进国家工作人员廉洁自律的制度创新,对加强领导班子和干部队伍建设、推进反腐倡廉制度建设特别是健全党内监督制度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暂行规定》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方针,使对配偶子女均已移居国(境)外的国家工作人员管理工作更加制度化、规范化,既加强对国家工作人员的教育、管理、监督,又注重保障他们的合法权益、保护他们的工作积极性,对于维护国家利益、加强对配偶子女均已移居国(境)外的国家工作人员管理具有重要作用。
存利益冲突应回避
规定适用人员要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向组织(人事)部门书面报告配偶、子女移居国(境)外的有关情况,在有关情况发生变化时也要及时报告。规定适用人员办理的公共事务,涉及其配偶、子女移居国家和地区的,应当向本单位主管部门主动说明情况;存在利益冲突的,应当自行回避,或者由主管部门责成其回避。
因私出国手续严格
《暂行规定》适用人员办理因私出国护照和往来港澳台地区的通行证件、申请因私出国(境)或者移居国(境)外等事项,及其出入境证照的管理等问题,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县处级副职以上领导干部办理或者申请上述事项,由有关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征求相关单位意见后处理。选拔任用规定适用人员,应当在考察时全面了解规定涉及的相关情况。
违规者视情节处理
《暂行规定》明确提出,规定适用人员违反规定,应当视情节轻重,采取批评教育、组织处理、追究纪律责任和法律责任等方式予以处理。
《暂行规定》授权各有关主管部门根据规定精神制定实施办法或者具体规定。
各地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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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措施
2012年1月4日,中共广东省委十届十一次全会全票通过《中共广东省委关于加强市县领导班子建设若干问题的决定》,其中一条规定:“对配偶、子女均已移居国(境)外的,原则上不得担任党政正职和重要敏感岗位的领导职务”。
湖南表态
2012年3月10日十一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湖南代表团举行全体会议并向媒体开放。湖南省委书记周强说,党和公务员的纪律对于“裸官”问题是有非常明确规定的,官员个人和家庭的重大事项都要进行申报。《公务员法》以及《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规定,领导干部亲属是否具有外国国籍,是否和外籍公民有通婚情况,均要进行报告。周强说,他的个人情况都已经向组织汇报,不存在“裸官”的情况。
社会难题
2012年2月20日,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发布2012年《法治蓝皮书》。其中,“裸官”监管调研报告再次受到关注。蓝皮书认为,如何监测公职人员的不法资产转移,以及如何核实公职人员的海外资产状况,仍是“裸官”治理的难题。
自2009年9月起,上至中央,下至各地、各级部门,针对“裸官”贪腐问题,以平均每年一至两部的速度出台相关文件,规定了“裸官”管理的适用对象、申报内容、管理机构和不实申报的处罚措施等。蓝皮书指出,尽管我们承认,并不是配偶和子女拥有外国国籍或者外国永久居留权的所有“裸官”都是腐败官员,但是同样要承认,“裸官”是贪腐的高危人群。
事实已证明,大量贪官为谋求后路,的确提前将配偶子女移民国外,财产转移国外,以便东窗事发时出逃海外。一旦出逃,由于中国的法律制度和其他国家法律制度的差异,引渡贪官往往事倍功半。
蓝皮书认为,公职人员作为国家和人民利益的代表,公权力的行使者,将配偶子女和存款转移至境外,孤身在国内任职就表现出对国家前途的不信任,其对国家和人民的忠诚度就非常值得怀疑,也就很难指望其能恪尽职守。蓝皮书还指出,尽管制约“裸官”的现行规定数量并不少,但这些规定都缺乏法律权威性。这些避重就轻“掸灰尘”式且华而不实的处罚措施,不足以遏制“裸官”现象的蔓延。颁布的规章越多,规章的权威和效力越趋于递减。[2]
首先,这些规定都是内部监管,难以实现真正的监督。
其次,申报内容只是本人陈述,缺乏核实申报信息的相关配套制度和手段,无法确定申报内容的真实性。
此外,相关规定几乎都未涉及申报之后是否应向公众公开,从而使申报失去了最重要的监督途径——外部监督。财产申报与监督,是治理“裸官”最重要的内容。因为问题“裸官”往往涉及资产转移情况,部分“裸官”在财产转移方面存在洗钱行为。而公开、透明是监管“裸官”的最好措施。
蓝皮书指出,大多数规定都未明示申报内容是否应对外公开,内部式监管特点突出,这无异自己监管自己,缺乏监督不言而喻。申报内容“一般应予保密”更是匪夷所思。
蓝皮书认为,“裸官”监管缺乏实质内容,即“裸官”的境外财产情况。因此,所有公职人员都应申报境外财产情况。以中国现有公职人员的工资水平,无力赡养在国外定居的配偶子女,也很难负担配偶子女在海外求学的费用。
蓝皮书建议,监管“裸官”,应建立公职人员配偶子女移居境外的年度公开制度,公开公职人员配偶和子女获得外国国籍或者外国永久居留权的情况。
反腐重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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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纪委决定,2013年将对配偶子女均已移居国(境)外的国家工作人员加大监督力度,对领导干部重大事项申报进行比例为15%的抽查核实,虚报、瞒报的将被调岗或免职。
2011年检察系统抓获在逃职务犯罪嫌疑人1631人,追缴赃款赃物77.9亿元。
广东、江苏等省的纪委负责人表示,将进一步强化对“裸官”监督管理,严肃查办“裸官”背后的腐败案件。
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布的数据,2011年检察系统抓获在逃职务犯罪嫌疑人1631人,同比上升27%,追缴赃款赃物计77.9亿元。“茂名原市委书记罗荫国案发前,子女就分别加入了澳门籍和澳大利亚籍,并在境外置业。罗荫国本人持有多个假身份证,用于出入国境。”广东省纪检系统一名干部告诉记者,虽然其妻子仍在国内,那只不过是掩人耳目。
“裸官”外逃、落马的案例时有发生。如陕西省政协原副主席庞家钰、温州市鹿城区原区委书记杨湘洪、福建省工商局原局长周金伙、铁道部原副总工程师张曙光等。
2012年,广东省出台《中共广东省委关于加强市县领导班子建设若干问题的决定》,其中规定:对配偶、子女均已移居国(境)外的,原则上不得担任党政正职和重要敏感岗位的领导职务。[3]
禁止提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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把好选拔任用关,让“裸官”无官可升,“‘裸官’是指家人都在国外,只身在国内做官的官员。”中央党校政法部教授林喆说,“那种贪腐的官员,如果没有被发现就继续贪腐,一旦被发现了就逃到国外,而他们在逃跑之前已经把配偶子女送出国。我们要防范的是这一类。”
林喆进一步指出,“裸官”的可怕就在于一旦是贪官就很有可能席卷资金逃跑,造成国家财产、国家利益的损伤,而且没有顾忌。
清华大学公共管理学院廉政与政治研究中心副主任任建明也认为,“裸官”容易形成恶性循环。一方面,官员的家属、子女出国,在国外消费的现实需求迫使他腐败;另一方面,由于没有后顾之忧,腐败起来更加肆无忌惮。
十八届三中全会文件起草组成员、中纪委研究室主任李雪勤去年末曾透露:将抓紧制定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抽查核实办法,加强报告核查结果的运用和违规惩戒力度,此外,制定配偶子女移居国(境)外的国家工作人员任职岗位管理办法。
此次干部选拔任用透露的“反腐新规”无疑将进一步给“裸官”设置了制度上的“障碍”,也显示了中央的反腐决心。分析认为,防治“裸官”腐败,还需让官员“裸”起来。不但让官员财产“裸”起来、行迹“裸”起来、权力也要“裸”起来。让监管“裸官”有法可依。也就是完善权力监管机制,把好选拔任用关,防止“带病提拔”,实行“职位限入和提拔限制”,从源头上遏制“裸官”腐败行为。
政策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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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1月15日闭幕的十八届中央纪委三次全体会议公报提出,要加强反腐败体制机制创新和制度保障。未来是否会对“裸官”有更多制度性的约束,值得期待。
对于针对“裸官”的相关规定如何落到实处,王敬波表示:“以目前的反腐态势,亟须‘裸官’官方概念、标准和惩处措施等法律层面规制的出炉。”
“信息公开是消灭‘裸官’现象的一个最根本的办法,特别是官员的家庭信息公开。”竹立家也向记者表示,把官员配偶子女从业情况纳入官员财产申报制度的范畴,正是反腐斗争的“国际惯例”。
2013年12月7日,中央组织部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做好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工作的通知》,这被视为中央查处“裸官”的重要一步。“只有完善官员及与其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的财产登记、公布等监督机制,让官员没有脱壳机会,配偶及子女送不出去,资产无法转移,官才‘裸’不起来。”竹立家说。
王敬波坦言,“裸官”腐败是当今廉政建设的一个重点,同时也是难点。具体来说,申报缺乏实质性内容、谁是“裸官”不予公开、申报不实却处罚不明,令“治裸”制度还谈不上完善。
对此,中央组织部负责人日前就《关于进一步做好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工作的通知》表示:“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已连续进行了三年。与以往相比,这次填报最突出的特点,就是体现了从严治党、从严治吏。通知明确要求,领导干部要严格按照规定,主动地如实报告个人有关事项,保证填报内容真实准确。”
调整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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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裸官”地区分布差异较大。与珠三角相比较,粤东西北地区“裸官”很少,比如揭阳、茂名各有2人,潮州、河源各有1人。毗邻港澳的东莞,共对127名干部任职岗位进行了调整;侨乡江门则有128人已被调整岗位。[4]
2014年5月,广东基本完成对“裸官”任职岗位集中调整工作,其中调整市厅级干部9名。[4]
根据广东省委组织部制定的工作方案,“裸官”要么把家人迁回来,要么限时从重要岗位调整下来,两样只能选择一样,不能兼得。其中省管干部的调整在4月底前基本完成,其他干部调整在5月底前基本完成。[4]
清理裸官种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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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腾讯、中搜等媒体报道,针对裸官问题,中组部今年下发了《配偶已移居国(境)外的国家工作人员任职岗位管理办法》。与2010年中办、国办印发《关于对配偶子女均已移居国外的国家工作人员加强管理的暂行规定》不同,后者只要求副处级以上领导干部填表申报个人财产、配偶、子女等与“裸官”相关情况,并未明确要对裸官采取哪些措施;而《管理办法》中首次明确需对“裸官”进行清理:“裸官”不得在党委、人大、政府、政协、纪委、法院、检察院领导成员岗位、以上机关工作部门或机关内设机构负责人岗位等5类重要岗位任职,要求已在所列5类岗位任职的裸官,组织人事部门应与其谈话,或者动员其配偶、子女回国,或者调岗。
五类岗位裸官需清理
1 党委、人大、政府、政协、纪委、法院、检察院领导成员岗位,上列机关的工作部门或者机关内设机构负责人岗位;
2 国有独资和国有控股企业(含国有独资和国有控股金融企业)正职领导人员、事业单位主要负责人岗位,及其掌握重大商业机密或其他重大机密的领导班子成员和中层领导人员岗位;
3 涉及军事、外交、公安、国家安全、国防科技工业、机要、组织人事等部门中的重要岗位;
4 掌握国家安全事项,以及发展和改革、财政、金融监管等重大经济或科技安全事项等方面的工作岗位;
5 其他不适合由配偶已移居国(境)外的国家工作人员任职的岗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