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的最后几天,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了《关于废止有关收容教育法律规定和制度的决定》,实施了20多年,主要针对卖淫嫖娼人员的收容教育制度正式废除。这是继2003年废除收容遣送制度,2013年废除劳教制度后,被废除的第三项“收容系”制度。
废除“收容系”制度,契合程序正义
“收容系”制度是具有强制性的准刑罚制度,但共同特点是,不需要通过法院审判,只需要由执法机关单方决定即可执行,甚至难以通过行政诉讼等途径获得救济。
收容教育制度可追溯至近30年前。改革开放后,一度消失的卖淫嫖娼现象又开始出现,1991年9月《关于严禁卖淫嫖娼的决定》出台,提出“对卖淫、嫖娼的,可以由公安机关会同有关部门强制集中进行法律、道德教育和生产劳动,使之改掉恶习。期限为6个月至两年。”随后两年,配套的《卖淫嫖娼人员收容教育办法》实施。
从一定意义上讲,收容制度在特定时期维护了社会风气和社会秩序。由于卖淫嫖娼在中国目前的法律制度和道德观念之下“见不得光”,这项制度实际上也有一定的民意基础。
相对于受到普遍批评的收容遣送和劳教制度,除一些专家学者和部分媒体提出过问题外,收容教育的制度并没有受到大范围非议。但十八大以来, 特别是十八届三中全会做出了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战略部署,收容教育制度就愈发显得格格不入。
人身自由是基本的个人权利,也是中国宪法着重保障的基本权利。“收容系”制度的实质在于通过限制人身自由,对人进行思想改造或者行为矫正,但根据现代刑罚的基本价值观,非经正当程序,不论出于何种目的,均不能剥夺一个人的人身自由。
因此,废止法外施刑的“收容教育”是唯一选择。这一制度的废除,也意味着我国法治在迈向程序正义的道路上,又上了一个台阶。这种“保护人身自由”的实质正义目标,和“非经正当程序不得剥夺人身自由”的程序正义理念相结合,才构成了现代法治的基石。
废止收容教育,不是为卖淫嫖娼张目
这些年,谈到“废止收容教育制度”,总有一部分观点认为这是在为卖淫嫖娼张目,担心卖淫嫖娼会因此反弹。
但其实,这是两个层面的问题。需要明确的是,废止收容教育制度后,卖淫、嫖娼行为仍然是治安管理处罚法明确规定的违法行为;此外,刑法也规定了组织卖淫、强迫卖淫等罪名。
对违法犯罪行为的处罚和坚持程序正义、保障法制统一并行不悖,甚至相辅相成。用“法律”而不是“办法”来追责,不仅是法治社会的要求,更是保障个人权利的必需。
当下,我国经济发展进入新常态,各方面改革也逐步深化,利益格局复杂,应当看到,民众对公平正义的体验越发“敏感”、要求在进一步提高;也更可能因为不公平和非正义而激化矛盾。
程序正义是调和各种正当合理诉求和价值观念的重要制度设施,其本身不对各方面诉求的实质内容做评价,而主要通过公平的呈现,以审慎说理的态度,以居中裁判的方式给出结论。因此法治供给侧的改革中,进一步提高程序正义,是调和社会各种矛盾和纠纷的重要公共产品。
废除收容教育制度,是中国迈向程序正义的新成果,但显然还不是最终成果。就像越高精尖的机器越难制造也越难维护一样,程序正义比实质正义更为精微,也更难以维护,这就需要从立法到执行到监督等方方面面的通力配合才可能实现。
新时代的经济社会条件,需要新的公平正义制度,程序正义是一个核心选项。废除收容教育制度,是中国迈向程序正义的重要里程碑,也是一条更高要求的起跑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