之前某公司的核心员工在离职后,迅速入职与原公司有竞争关系的另一家同行业公司,在网络上闹得沸沸扬扬,也引发了不少人的讨论。有律师也出声表示,在这种情况下该员工需要归还原公司所支付的竞业限制补偿,并赔偿原公司的经济损失。那么,到底竞业限制补偿是什么呢?
什么是竞业限制
竞业限制具体是指用人单位和知悉本单位商业秘密,或者其他对本单位经营有重大影响的劳动者,在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后,一定期限内不得在生产同类产品、经营同类业务或有其他竞争关系的用人单位任职,也不得自己生产与原单位有竞争关系的同类产品或经营同类业务。限制时间由当事人事先约定,但不得超过二年。竞业限制条款在劳动合同中为延迟生效条款,也就是劳动合同的其他条款法律约束力终结后,该条款开始生效。
什么是竞业限制补偿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可以说这部分经济补偿属于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但具体的支付金额需要分具体情况进行分析。
竞业限制补偿的支付标准
我国关于劳动方面的法律法规并没有明确规定竞业限制的补偿标准和支付方式,仅有司法解释作支撑。因此,当事人可以约定的是经济补偿金支付的标准和支付形式,若无约定或约定不明就适用司法解释。根据我国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相关司法解释,当事人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约定了竞业限制,但未约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履行了竞业限制义务,要求用人单位按照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的30%按月支付经济补偿。
虽说我国法律对于竞业限制补偿已经出台了一些法律政策,但在具体的支付金额和某些特殊情况上还没有具体的规定。因此如果需要进行竞业限制补偿时,除了查询相关的法条外,还可以去咨询专业的律师,来保障自身的利益不受到损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