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你以为面试offer成功了就可以等工作了,那你还是太天真了!一号工作论坛的网友用自己血泪的经历告诉你,现实是残酷的。入职前还有很多坑等着你“踩”“跳”。想要逃避,以下六点自省必不可少。
自查重点一:劳动合同签订主体
在企业方表示了录用意向后,你是否有和对方确认过劳动合同签订的主体对象,比如:是直接和入职工作的企业签订劳动合同,还是和第三方劳务公司签订劳务派遣合同?也许很多人忽略了这一点,以下有个案例也许能给你提个醒。
工作号论坛网友“xchen”就遇到了一件糟心事:“快要签约了,才知道不是直接和这家公司签合同,而是签劳务派遣合同,也就是第三方合同。感觉之前HR也一直在误导我。”
无忧点评:案例中的情况算是比较极端的,直到要签约了才被告知签订的是“劳务派遣合同”,此时不管接不接受,求职者都会在不同程度上产生一些损失。如果接受了,也许做相同的工作,但不能和正式员工享受同等待遇,而升职加薪上也会遇到阻碍,对于自身的发展可能产生不利。而不接受,也要承担之前为了这个工作推掉的其他机会及等待入职的时间成本所带来的损失。因此,为了防止自己陷入尴尬的境地,尽量避免不必要的损失,也给自己更多的考虑时间,在收到录用意向后、入职前,请和用人单位清楚确认好劳动合同签订的主体对象。
自查重点二:月薪及构成
工作号论坛调查显示,绝大多数HR与个人谈的月薪都是税前数额,而绝大多数的应聘者概念中的月薪都是到手薪资(税后薪资)。此外,同样来自工作号论坛的投票显示,15%的受访者表示不清楚税前与税后薪资的具体差额,有七成左右的人表示只知道的大概。公司与个人对于月薪认知上的差异,是后续很多薪资问题的导火索。可见,入职前问清薪资问题是重中之重。
工作号论坛网友“亡命岛”遇到了一件闹心事:“面试时说好月薪是7000元,谁知道第一个月工资下来却只有6000元,询问HR后才知道每月扣除1000元作为季度绩效奖金,要到季度末绩效考核通过才能发放,也就是说最后不一定能拿到这份钱,这不是坑人嘛!”
无忧点评:税前与税后到手的月薪差额,个人可以根据当地扣金比例来计算,做到心中有数。以税前月薪一万元为例,在上海扣除七七八八的税和五险一金,到手大约在7900元左右。此外有部分企业会把月薪中的一部分工资定在年底或是季末发放,只要在劳动合同中有明确约定,属于工资发放时间的约定,并不违法。所以个人应当在入职前问清楚薪资构成和发放时间。
自查重点三:入职时间
入职时间相信大多数人都会在接收到企业的录用意向后,确认清楚准确的日期。假如入职时间非常紧急,也许第二天就准备入职,那么企业可能会通过电话联系等口头方式来告知录用意向,而并非给出正式的书面或邮件offer。但是,一旦遇到间隔时间较长的入职时间,没有“白纸黑字”的offer在手,遇到被爽约的情况也只能自认倒霉。
工作号论坛网友“小白白”陷入困境:“都说好了1个月后入职,也没发offer,但是因为公司感觉很诚恳,我也就安心等着入职了。结果快入职前几天,和我说这个岗位原来的人不离职了,所以就不用我来入职了,太坑了!什么赔偿都没有,白白等了那么久,还推掉了其他的面试机会!”
无忧点评:遇到入职时间间隔很久的情况,发出书面offer也是公司表现诚意的一种体现,毕竟时间长,可能发生的变故就多,一旦什么凭据都没有,那么对方的“爽约成本”也就非常低了,即使紧要关头反悔,也只能“有苦说不出”。
Tips:offer一般指录用通知,是用人单位希望和求职者建立劳动关系的要约,有一定的法律效力。offer需要包含的内容:offer上应该有明确的录用意向。而offer上需要列明哪些内容国家法律没有规定,应聘者应该根据自己的需要来做出判断。
一般情况下,offer会包含:
(1)职位基本信息(如职位名称、所在部门、职位等级、汇报关系等内容);
(2)薪资福利情况:如试用期规定、具体薪资构成(基本工资、绩效工资、年终奖等),试用期薪资、福利状况等;
(3)报到事宜:如具体联系方式,报到时间、地点,报到需要带的资料等;
(4)其他说明:如回复offer的形式、公司的培训、发展等补充说明。
如果认为信息不够完善,应聘者最好及时和招聘公司联系,要求他们补充信息。
自查重点四:上班地点
不要天真地以为上班地点就是去面试的地点!现在很多企业都有不少分部,不同的公司部门可能在不同的地点办公,又或者公司近期会有搬迁计划,一旦搬迁后,办公地点会有很大的变动。如果不确认好这一点,很可能会出现以下这种悲催的情况。
工作号论坛网友“ddsfw”遭遇窘境:“本来是图离家近选的这家公司,结果入职了才知道,公司近期要搬迁,而且是搬到比较远的区域。本来上班单程15分钟挺好的,以后可能要1个半小时了。可是刚入职不久,这样离职也不太好,好尴尬啊!”
无忧点评:确认好长期准确的上班地点也是剔除工作不稳定因素的一个重要方面。上班地点的变动很可能造成上下班路程的增加,长期奔波很难保证不产生倦怠和负面情绪。
自查重点五:职位名称和职位内容
关于同一职位的工作内容或是职位名称在不同企业有着差异这一现象的确存在,且属于正常现象。因为企业所处的行业不同,运营的模式不同,对于某个职位的工作内容和要求会不一样。比如同样是新媒体运营岗位,代表企业运作的新媒体运营与代表广告公司运作的新媒体运营,职位要求会有很大的不同,职位负责内容也会有所不同,考核指标也会不同。因此,个人在投简历面试时要学会判别,自己应聘的岗位在目标企业中扮演的是什么角色,由此相应地会有哪些要求,切忌以“上家经验”来评判。当然,有差异并不代表“指鹿为马”,比如下面的例子。
工作号论坛网友“Gumgor”发帖投诉:“面试时明明应聘的是技术支持及方案设计,入职后却发现是做销售。需要销售岗位直接招销售不可以吗,这样‘挂着羊头卖狗肉’真得好吗?”
无忧提醒:出现这种情况的原因可能是:公司招聘时的确需要技术人员,但公司上层发生变动,导致业务和人员结构也发生了变化,原来的岗位性质也相应变化。这种情况无法事前避免,个人只能在签订劳动合同时看清楚职位名称。如果岗位变换,劳动者可以要求公司按实际劳动合同约定内容执行,不能达成一致只能离职。
自查重点六:试用期的“不平等条约”
工作号论坛里就“试用期里不忍直视的遭遇”做了投票调查,“没有缴纳五险一金”、“试用期长短不符合规定”、“试用期工资太低”成为大家主要吐槽的话题。其实,有时候企业并没有违反劳动合同法,所以不要想当然地以为试用期的待遇就应该等同于转正后的正式期。如果你觉得,面试该谈的都谈好了,合同该写的也都确认过了,应该就万事大吉了。其实,在试用期里被“摆一刀”的例子不是少数。与其试用期里遭遇“不平等条约”,不如在入职前就问个清楚。
工作号网友艳艳色彩的遭遇:“试用期结束被告知没有通过,只能重新找工作。”
无忧提醒:试用期是劳动合同中常见的条款,在这段合同期内,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可以考察对方,决定是否继续履行劳动合同。这段期间内双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成本都比较低。因此,个人事先对于“试用期考核标准”这件事情做一个细致的了解,一来可以显示你对于工作的认真仔细度,二来也可以避免试用期莫名被离职的尴尬境遇。试用期是否可以转正并非只能靠企业的一面之词,单位解除试用期内员工的劳动合同,要证明员工不符合录用条件。所谓不符合录用条件有三个要素:首先单位要明确自己的录用条件是合法有效的;其次单位要证明自己的录用条件已经让员工在入职之时知晓,这些知晓要在员工在试用期时就达成;最后单位要证明员工哪些地方不符合录用条件,这种证明必须有真凭实据,不能仅凭感觉。
工作号网友高冷的时间的遭遇:“试用期里只给最低工资且不交社保,而且还延长了1个月才转正。”
无忧提醒:明明面试时薪酬都谈好了,入职发现,试用期的薪资竟然和转正后的薪资相差这么多!其实,企业也未必是违反了劳动法,只是如果你在签offer前多长的心眼,或许也就不会有如此大的心理落差了。依照法律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内的工资要按照三个“不低于”来约定,即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80%,并且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而试用期被延长这件事情,还是要遵循“双方协商”这个原则。签订6个月的试用期,这样合同仍签订3个月试用期的话会有法规赋予的多余3个月灵活期间。当公司对于员工试用期内的表现不满意,但又觉得可以给予机会,往往会要求修改原先的劳动合同,把试用期更改为6个月,这样就可以达到延长试用期的目的。不过,修改劳动合同需要得到订约双方的同意,并非单位单方面可以修改的。所以如果个人对此有异议,建议不同意单位的修改建议。
而在试用期里,劳动者到底可以享受怎样的福利待遇以及社保缴纳问题都是需要提前了解清楚的。劳动者在试用期内享有全部的劳动权利,包括取得劳动报酬、休息休假、享受社会保险等。再此特别强调的是,试用期内用人单位是必须要为员工缴纳社保的,试用期内的员工同样与企业存在劳动关系,试用期属于劳动合同期的一个部分,所以应当依法缴纳社保。